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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相关制度
发布日期:2020-10-28    文章来源:互联网
【要点释义】

  1.严格限制适用逮捕: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严格限制适用逮捕措施。

  2.应当讯问、听取: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和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应当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注意】1.审查逮捕阶段,对犯罪嫌疑人可以讯问,对辩护律师意见可以听取。

  2.审查起诉时,对犯罪嫌疑人应当讯问,对辩护律师意见应当听取。

  3.二审不开庭的,对被告人应当讯问,对辩护人意见应当听取。

  4.死刑复核,对被告人应当讯问,对辩护律师意见可以听取。

  5.对未成年人案件,对被告人应当讯问,对辩护人意见应当听取。

  6.侦查终结前,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意见。

  3.合适成年人制度: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需要注意,“应当通知”不等于“应当到场。”

  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合适成年人到场。即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

  4.女性特殊:讯问女性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有女工作人员在场。

  5.补充陈述:审判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未成年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其法定代理人可以进行补充陈述。法庭应当询问其法定代理人是否补充陈述。需要注意,只能补充陈述,不可以代替陈述。

  6.不公开审理:审判时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一律不公开审理,但未成年人所在学校和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可以派员到场。他们到场的目的是对未成年人进行保护和教育,不违反不公开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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