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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嫁女的户口迁出又迁入,还能分征地补偿款吗?
发布日期:2020-10-27    作者:张静律师

律师解答:看章程规定,如章程未规定或规定此种情况需召开成员大会表决,则需以表决结果为准。如下面这个案件,许某出嫁后户口迁出,后又签回,在本村有宅基地房,并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经济社拒绝为其分配征地补偿款。最终法院认定以成员大会表决结果为准。
判决书节选: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许某是否享有征地补偿款分配的权利。根据《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订)第十条的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明确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具有依法进行自主管理、自主经营、自主决定集体经济分配使用的自治权利。征地款是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对土地所有者在土地上的投入和收益造成损失的补偿,补偿的对象是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许某出生后入户兴丰村处,之后户口发生迁入迁出,兴丰村第五社经集体决定,拒绝给予许某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已生效的法律文书亦确认许某不具有兴丰村第五社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现无证据证明许某与涉案被征收土地存在承包经营或事实上的占有、使用关系,故其无权要求享有征地补偿款的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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