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裁判要旨
1. 对英雄烈士事迹的亵渎,不仅损害英烈本人的名誉,给英雄烈士亲属造成精神痛苦,也伤害社会公众的民族和历史感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2. 侵权结果发生地人民法院对互联网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具有管辖权。
二、法院裁判
(一)主要争点
瞿某宝通过网络平台销售亵渎英雄烈士形象贴画的行为是否侵害英雄烈士的名誉、是否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二)裁判理由
杭州互联网法院经审理认为,英雄烈士是国家的精神坐标,是民族的不朽脊梁。英雄烈士董存瑞在“解放战争”中舍身炸碉堡,用鲜血和生命谱写了惊天动地的壮歌,体现了崇高的革命气节和伟大的爱国精神,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体现。任何人都不得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的事迹和精神。
瞿某宝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应当崇尚、铭记、学习、捍卫英雄烈士,不得侮辱、诽谤英雄烈士的名誉。其通过网络平台销售亵渎英雄烈士形象贴画的行为,已对英雄烈士名誉造成贬损,且主观上属明知,构成对董存瑞的名誉侵权。同时,瞿某宝多年从事网店销售活动,应知图片一经发布即可能被不特定人群查看,商品一经上线便可能扩散到全国各地,但其仍然在网络平台发布、销售上述贴画,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当承担民事法律责任。
英雄烈士的名誉神圣不可侵犯。对侵犯英雄烈士名誉的行为,英雄烈士的近亲属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英雄烈士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提起诉讼的,检察机关依法对侵害英雄烈士名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董存瑞无近亲属提起诉讼,且系瞿某宝通过网络平台销售案涉贴画,属于互联网法院有权管辖的互联网公益诉讼案件,故西湖区检察院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向本院提起诉讼,主体适格,程序合法。西湖区检察院要求瞿某宝停止侵权并在国家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于法有据,予以支持。
(三)裁判结果
杭州互联网法院于2019年11月19日作出(2019)浙0192民初97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瞿某宝立即停止侵害英雄烈士董存瑞名誉权的行为,即销毁库存、不得再继续销售案涉贴画;二、被告瞿某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国家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三、典型意义
董存瑞等英雄烈士的事迹和精神是中华民族共同的历史记忆和宝贵的精神财富。对英烈事迹的亵渎,不仅侵害了英烈本人的名誉,给英烈亲属造成精神痛苦,也伤害了社会公众的民族和历史感情,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利用互联网侵害英雄烈士名誉更是具有传播速度快、不可逆、社会影响大等特点,亟需现代化方式治理。
该案系全国首次在线审理涉英烈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明确侵权结果发生地法院对互联网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具有管辖权,有利于高效、精准打击利用互联网侵害英雄烈士权益不法行为,为网络空间注入尊崇英雄、热爱英雄、景仰英雄的法治能量,对于旗帜鲜明维护英雄烈士光辉形象,维护中华民族的共同历史记忆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重要的示范引导作用。(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