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在现实生活中是非常重要的,而房产是大多数夫妻在离婚时最困扰两人的事。许多人在离婚时,因为房产分割协商不一致的问题而导致双方关系越来越恶化。那么,离婚房产只有购房合同的如何分割?
离婚房产只有购房合同应该怎么分割
房产如果只有购房合同也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时主要看当时双方合同如何约定,原则上应按双方合同约定处理。婚后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购房,不管房产在哪方名下,该房产理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房产分割,法官会按照实际情况判决哪方拥有房子,获得房产的一方根据实际情况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购房合同就是财产证明。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在婚姻法的司法解释(二)》中有明确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诉讼离婚律师成功离婚分割财产
【浦口区离婚案】首次诉讼
南京离婚律师指导分析
案情介绍:
本案委托人为女方,存在长期多次家庭纠纷,但未达到法定的离婚条件,女方因无法与男方协议离婚而只能通过诉讼解决离婚问题,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委托南京离婚律师代为提起民事离婚诉讼。
承办法官:汪汇中法官。
案件结果:
1、双方离婚,
2、我方分得夫妻共同房产折价款35万元【该房屋仅有房屋买卖合同,未办理房产证】。
3、双方各人名下财产及债务归个人所有。
4、余略。
律师点评:
【本案的案件结果不仅完成了快速离婚,同时对于财产分割问题全部一次性解决完毕,在财产分割过程中也极大的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本案开庭过程中,被告较不配合,对于我方要求分割房产等一些系列要求均不予配合看,对于房屋的价格,分割的方案等等都不予配合,同时通过被告的答辩言语也没有要求维系夫妻感情,但是被告也不愿意明确表示同意离婚,这给我方当事人增加了一些诉讼困难。
律师在本案诉讼处理过程中,提供了各种法律意见的分析,同时配合承办法官努力做被告的思想工作,分析各种方案的利弊情况,最终在第二次开庭之时全面核实完毕所有关于房屋的方方面面情况,以供法庭最终判决分割的具体数额。
本案双方未办理房屋产权证书,依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相关规定确实处理起来有一定的障碍,但是律师并没有放弃给当事人争取解决的机会和途径,律师仍然不断与对方当事人尽力沟通和分析处理的方案和结果,最终争取到达成一致的调解方案。
本案离婚诉讼案件争议焦点为快速调解离婚,我方当事人在委托之时非常担心对方不出庭或者拒绝接受法院的传票或者文书等。但是律师积极与法院沟通和协调,很快法院安排了开庭的时间,同时与对方进行了有效的庭前沟通,梳理了相应的离婚当事人的思路和情绪,为开庭过程中解决双方的离婚争议做好铺垫。
至此本案终结,当事人非常满意案件结果。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5)浦民初字第X号
原告A,女,1988年生,汉族,住南京市浦口区。
委托代理人庄**。
被告B,男,1987年生,汉族,住南京市浦口区。
本院于2015年8月1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A诉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汪会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0年相识后自由恋爱,2012年2月23日登记结婚,同年12月3日生一女C。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A与被告B自愿离婚。
二、双方婚生女C由被告B自行抚养。
三、位于本区X室《商品房预售合同》项下权利归被告B所有,原告A于2015年11月15日前配合被告办理上述房屋的相关产权手续,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苏A商务车一辆归被告B所有。对于上述房产和汽车,被告B于2016年2月1日前一次性补偿原告A人民币35万元。
四、双方无其他争议。
本案案件受理费5090元,减半收取2545元,由原告A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二0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我们往往过于期盼终点的到来,却不知沿途风景甚好,当蓦然惊觉再想回头,美景却早已无处可寻。这一路我们遗失了多少美好时光、错过了多少值得珍惜的人。而最终,我们却无可选择,光阴稍瞬即逝,粗心的我们什么都没有得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