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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彩礼返还的裁判规则(三)
发布日期:2020-10-26    作者:丁嫣律师

实务要点二:

        一方以对方有重大过错为由请求减少彩礼返还数额但未提交有效证据证实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

        申请人安某1与被申请人冶某未办理结婚登记同居生活,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安某2(系安某1父亲)、董某(系安某1母亲)借婚约收受的彩礼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予以返还。申请人安某1、安某2、董某认为,被申请人冶某存在家庭暴力行为,有重大过错,返还彩礼数额应当减少,但未提交有效证据予以证实,由于双方共同生活时间较短,原审法院根据本案实际参照审判实践,对彩礼返还数额的认定并无不当。来源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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