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卷一《司法制度》复习知识点4
发布日期:2020-10-24 文章来源:互联网
公证员的惩戒
(一)公证员的惩戒概述
公证员惩戒,又称公证员的纪律处分,是指公证员协会对公证员违反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规范的行为所给予的处分。公证员协会对会员的惩戒,是公证员协会行业管理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公证执业秩序,保证公证员依法执业,树立公证员的良好形象,促进公证事业的健康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二)公证员惩戒的种类和适用条件
根据中国公证员协会常务理事会制定的《公证员惩戒规则(试行)》的规定,对公证员的惩戒有六种,即:警告、严重警告、罚款、记过、暂停会员资格、取消会员资格。其适用条件分别是:
1.《公证员惩戒规则(试行)》第12条规定,公证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1)无正当理由,不接受指定的公益性公证事项的;(2)无正当理由,不按期出具公证书的;(3)在媒体上或者利用其他手段提供虚假信息,对本公证机构或者本公证机构的公证员进行夸大、虚假宣传,误导当事人、公众或者社会舆论的;(4)违反规定减免公证收费的;(5)在公证员名片上印有曾担任过的行政职务、荣誉职务、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其他头衔的;(6)采用不正当方式垄断公证业务的;(7)公证书经常出现质量问题的;(8)其他损害公证行业利益的行为,但后果尚不严重的。
2.《公证员惩戒规则(试行)》第13条规定,公证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严重警告:(1)刁难当事人,服务态度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2)对应当受理的公证事项,无故推诿不予受理的;(3)故意诋毁、贬损其他公证机构或公证人员声誉的;(4)利用非法手段诱使公证当事人,干扰其他公证机构或者公证人员正常的公证业务的;(5)给付公证当事人回扣或者其他利益的;(6)违反回避规定的;(7)违反公证程序,降低受理、出证标准的;(8)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9)一年内连续出现2件以内错误公证文书的;(10)受到警告惩戒后,6个月内又有第12条所列行为的。
3.《公证员惩戒规则(试行)》第11条第3款规定,公证员有违反本规则第12条至第16条规定的,根据违反行业规范行为的性质,可以并处50元至5000元的罚款。
4.《公证员惩戒规则(试行)》第14条规定,公证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记过:(1)一年内连续出现3件以上5件以下错误公证文书的;(2)违反公证法规、规章规定的;(3)违反公证管辖办理公证的;(4)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拒不改正的;(5)受到严重警告惩戒后,6个月内又有第13条所列行为的;(6)其他损害公证行业利益的行为,后果较为严重的。
5.《公证员惩戒规则(试行)》第15条规定,公证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暂停公证员协会会员资格,并建议司法行政机关给予暂停执业的行政处罚:(1)利用职务之便牟取或收受不当利益的;(2)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情节严重的;(3)一年内连续出现6件以上错误公证文书的;(4)受到记过惩戒后,6个月内又有第14条所列行为的;(5)其他损害公证行业利益的行为,后果严重的。暂停会员资格期限为3个月至12个月。
6.《公证员惩戒规则(试行)》第16条规定,公证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取消公证员协会会员资格,并建议司法行政机关给予吊销执业证的行政处罚:(1)泄露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给国家或者公证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2)故意出具错误公证书的;(3)制作假公证书的;(4)受刑事处罚的,但非职务的过失犯罪除外;(5)违反公证法规、规章规定,后果严重的;(6)对投诉人、举报人、证人等有关人员打击报复的;(7)案发后订立攻守同盟或隐匿、销毁证据,阻挠调查的;(8)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情节特别严重的;(9)受到暂停会员资格惩戒,恢复会员资格12个月内,又有第15条所列行为的;(10)其他违法违纪或者损害公证行业利益的行为,后果特别严重的。
公证员受到严重警告、记过惩戒的,当年不得晋升职务、级别,不得参加外事考察活动。受到暂停会员资格惩戒的,3年内不得晋升职务、级别,不得参加各级公证员协会组织的外事及具有福利性质的活动。有办理涉外公证业务资格的公证员受到记过和暂停会员资格惩戒的,暂停办理涉外公证业务。对于受到惩戒处理的公证员,将通过适当的方式予以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