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侵犯商业秘密罪立案管辖,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各自直接受理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它所要解决的是哪类刑事案件应当由公安司法机关中的哪一个机关立案受理的问题。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立案管辖问题中最主要的就是起诉方式问题,2020年公安部发布了最新的公安立案管辖范围,侵犯商业秘密罪公安立案由食品药品犯罪侦查局管辖。
关键词:侵犯商业秘密罪;公安立案管辖;食品药品犯罪侦查局
《刑事诉讼法》第18条规定:“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在我国,对于侵犯商业秘密犯罪是采取的自诉和公诉相结合的起诉方式,两者之间是交叉重叠关系。2020年9月1日,公安部发布了最新的《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规定》的通知(公通字[2020]9号文件),其中第七条,食品药品犯罪侦查局管辖案件范围(共33种),知识产权犯罪中的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案、侵犯商业秘密案的管辖权由之前的经侦部门变更为食品药品犯罪侦查局管辖。
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件具有极大的隐蔽性、智能性以及复杂性,相对于其他刑事案件而言,取证更为困难。自诉人没有强制侦查权,仅仅依靠自身的力量往往不能及时甚至无法提取、固定或妥善保存证据,导致证据保全、固定困难。在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相当高,自诉人的举证能力又有限的情况下,仅凭自诉人自身的力量难以完成证明责任和形成充分完整的证据链。因此,即使自诉人有强烈地追究侵权人刑事责任的愿望,也是有心无力,难以实现,只能眼睁睁地看着侵权人逃脱刑事法网。此外,如前所述,商业秘密之所以需要刑事保护,最根本在于刑法能够比民法提供一种更有效的激励机制,而这种“更有效”的优势,主要表现为公权的介入,包括公安机关进行侦查和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由此看来,如果按第一种观点所言,将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起诉方式改为自诉为主,不仅违背了商业秘密刑事保护的目的,而且会使商业秘密的刑事保护在本来就不尽如人意的情况下,更加雪上加霜,使《刑法》第219条完全流于形式,威慑力尽失。
我国公安机关的经侦机关办案人员和办案经费很紧张,根本无法应付大量发生的各类经济犯罪案件,尤其是对于侵犯商业秘密这类取证困难、办案经费高和办案风险大的刑事案件,公安机关更是没有多少热情和积极性,经常托辞拒绝立案或拖延立案。因此,将普通的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都改为自诉和公诉并存的起诉方式,这虽然让公安机关的立案侦查变成不是被害人唯一可依靠的救济途径,被害人可以超越公权而自我救济,但同时也让公安机关的立案侦查成了可选择性的、不是必需的职责,公安机关就更有了不立案的口实和理由了。其实,侵犯商业秘密罪刑事案件中的绝大多数被害人根本不在乎自己是否享有自诉权,而是基本上寄希望于国家公权来保护自己的商业秘密,希望能借助公安机关的强制侦查权来打击侵犯商业秘密犯罪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