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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抗诉申诉与民事上诉之间的区别在哪里?
发布日期:2020-10-22    文章来源:互联网
民事上诉是指当事人对第一审未生效的判决、裁定,在法定期限内声明不服,要求上一级法院进行审理并撤消或变更原裁判的诉讼行为。民事抗诉申诉的目的与民事上诉一样,都是为使案件得到重新审理,但两者存在很大区别:

  一是民事上诉与民事抗诉申诉的对象不同。上诉是针对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一审法院的民事判决、裁定提出的,而民事抗诉是针对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提出的,当事人申请民事抗诉应在民事判决、裁定生效后两年内提出。

  二是民事上诉与民事抗诉的法律后果不同。民事上诉一经提出,就引起第二审程序,第二审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都是终审裁判,一经送达双方当 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得上诉,也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行起诉。而民事抗诉申诉,经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后,必然引起再审程序。依照审判监督程序进 行再审的案件,应当另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不得适用简易程序进行独任审判,原合议庭成员或者独任审判员不得成为新组成的合议庭成员。

  三是民事上诉与民事抗诉案件受理缴费不同。民事上诉案件,根据民诉法规定,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民事抗诉申诉受理,不收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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