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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离婚什么情况下孩子抚养权归父亲案例分析
发布日期:2020-10-21    作者:庄荣华律师

  夫妻双方离婚对于孩子的抚养权来说,一般都是归属于母亲生活的,但是这也并非绝对,如果随父亲生活更有利于孩子生活的话则也可以随父生活。关于子女抚养权归父亲有哪些情形。
  一、子女抚养权归父亲有哪些情形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实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两周岁以下的子女,双方协议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
  3、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如果父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随父方生活的可能性较大: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无其他子女,而母方有其他子女的;
  (3)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女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父方照顾孙子女的;
  (5)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6)十周岁以上的子女,自己选择随父生活的。
  二、抚养权的争取办法
  1、离婚前多照顾孩子,增加与孩子的感情;
  2、如果双方已经分居,最好争取与孩子一起生活;
  3、如果夫妻双方都忙于工作,最好让自己的父母帮助照看孩子;
  4、自己身上有不好习惯的,要及时改正;
  5、自己没有工作的,要积极进取,寻找一份收入尚可的工作。
  三、子女抚养权的有关规定
  《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婚姻法》第21条第2款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当父母不履行应当承担的抚养义务时,需要抚养的子女,有权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可以要求义务人所在单位和有关部门进行调解。如果父母仍不承担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和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对此类案件进行审理。人民法院首先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作出判决。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先行裁定,裁定义务人先行支付抚养费,以保障未成年和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的生活。义务人拒不履行支付抚养费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强制执行的措施,比如从义务人的工资中扣留其应当支付的抚养费。


案例一
2017年第一次起诉离婚
【一次庭审快速全部解决】
男方获取2岁半男孩孩子抚养权、800抚养费
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指导分析
【建邺离婚案件2017.11-14结案】


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案情介绍:
本案男女双方因家庭矛盾无法共同生活起诉离婚,经济问题,孩子抚养问题以及其他感情问题,男方无奈委托南京离婚房产律师庄荣华此案。

承办法官:宋玲法官【少年庭】。

立案时间2017-10-17,结案时间为2017-11-14
本案自立案起不到一个月左右全部结束!

案件结果:
一、双方离婚 ;
二、孩子抚养权归我方,对方每月支付800元抚养费。
三、余略
四、一次性解决,再无其他纠葛

律师点评:
在每年处理的大量离婚诉讼中,律师经常会在诉讼过程中促成双方协议离婚、调解离婚,并且尽可能的保护我方当事人的抚养权利益以及财产利益。
本案双方无法协议离婚,庄荣华律师代理:1、实现了快速离婚、2、实现了较小孩子的男方争取抚养权,3、财产分割一次性全部解决完毕!
调解技巧和调解策略在离婚诉讼案件具有巨大的机会优势和诉讼战略意义,再没有如同离婚案件的其他诉讼业务能够充分展示律师的调解作用!
本案中对方又另行主张了几十万的夫妻共同债务,通过律师协助法院背靠背调解,经过多轮谈判庄律师把握住关键的思路,才能赢得在第一次起诉,即说服对方同意离婚,也说服对方放弃抚养权,对方承担债务,我方适当支付补偿。
本案确实涉及了婚姻法、合同法、民法等综合法律知识才能有效的实现当事人的诉求。
至此本案终结,当事人非常满意案件结果。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 2017)苏0105民初号
原告A,男,汉族,现住南京市建邺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荣华。
被告B,女,汉族,现住南京市鼓楼区。
案由:离婚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A与被告B离婚;
二、婚生子C随原告A生活并抚养,被告B自2017年12月开始每月25号之前支付抚养费800元,直至C年满18周岁止;
三、被告B享有对婚生子C的探视权,每周一次,周六白天上午接走,周日晚上送回;
四、原告A于2017年12月31日之前支付被告B5万元,原、被告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已当庭分割完毕,各人名下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各自名下的债务由各自承担,无其他纠葛,无债权、债务纠纷;
五、离婚后,原告A与被告B各自解决住房问题;
六、本案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A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17-11-14
案例二
建邺区离婚诉讼真实案例
孩子被对方长期持有、我方身患重疾
(成功获取抚养权及3000抚养费)
一次庭审全部纠纷解决完毕
南京离婚律师指导离婚诉讼
庄荣华律师讲解步骤与技巧(2018-10-30结案)


遭遇:
我方当事人为男方,被查出身患重疾后,很快对方以各种家庭矛盾起诉离婚

目标:
这一次诉讼就彻底全面解决所有问题

诉讼简要经过:
立案---法院通知---开庭---2个月拿到法院调解书

建邺法院南湖法庭-宋毅刚法官

案件结果:
1、双方离婚
2、孩子归我方,对方每月支付3000元
3、一次性全部解决
余略

重点支招:
孩子不满两岁原则给女方进行抚养
我方身患重疾-癌症晚期条件也属不利
诉讼过程对方也坚持主张这个孩子的抚养权
最终通过一个上午系统辩论和开庭实现抚养权归我方

能够成功的原因只有一个:

律师详实的准备各种开庭预案
能够有效的走进对方的内心
能够借助实时变化调解中法官的力量
最终法律条文能够充分保护我方当事人
这种困难极大的离婚诉讼,任何证据都不如经验丰富的调解技巧。

司法文书: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8)苏民初号
原告:A,女,住南京市玄武区。
被告:B,男,住南京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A诉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宋毅刚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应诉后愿意调解解决。
经本院组织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原告A与被告B离婚。
二、原告A与被告B的婚生女D由被告B抚养,原告A每月30日前支付D抚养费3000元,原告A每周末有一天探视权(早上9点至晚上8点)。
三、原告A与被告B无其他共同财产及共同债务。
四、本案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A承担(已缴纳)。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二0一八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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