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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债务如何认定之民法典夫妻共同债务规则
发布日期:2020-10-20    作者:陈敏律师

夫妻共同债务如何认定之民法典夫妻共同债务规则 
       引言 
       实践中,我们经常碰到,民间借贷关系中,夫妻一方对外借款,逾期未归还,于是出借人将夫妻二人都作为共同被告,诉至法院,对此,法院有支持未举债方承担还款责任,也有不支持的判决,那么在哪些情形下,该债务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呢?下面,我们来看真实的案例。 
       事情概要 
       2016年,被告张某多次以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王某借款15万多元,王某分多次向被告张某出借,其中有部分款项,张某称用于偿还房贷按揭款,部分款项用来购物消费,该部分购物的款项于2017年中支付。2018年,当原告王某向被告张某要求还款时,张某以各种理由拖欠,于是王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张某及其妻子林某共同偿还借款15万多元及自催收以来的相应利息。 
       在诉讼过程中,王某得知2017年初,张某与妻子林某已经离婚。林某答辩称:不知道张某向王某有借款之事,张某将款用于赌博,且张某所属该款用于偿还房屋贷款之事不属实,张某名下房产欠款不多,不需要对外借款。并且林某提供报警回执、银行账户流水、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他们夫妻离婚是因为张某有赌博恶习,曾报警处理家庭矛盾纠纷,其个人有稳定收入,不需要对外借款。 
       处理结果 
       法院认为,原告提供微信聊天记录以及支付宝转账凭证,证实向被告张某提供借款,张某未提出相反主张或反驳,该债务张某应该清偿。原告未能举证证明该债务用于两被告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两被告共同意思表示,原告诉请要求被告林某共同归还上述债务,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经验教训 
       作为债权人或夫妻,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呢? 
       1、了解、熟悉我国有关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规则。最高人民法院于2018年1月17日发布《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明确夫妻债务认定标准。《民法典》在一千零六十四条,将前述司法解释完全吸收,予以重新颁布。 
       2、了解、熟悉夫妻共同债务的举证规则。证明夫妻存在举证合意,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的共同意思表示的证明责任在债权人;夫妻一方为家庭日常生活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不需要证明该债务用于家庭日常生活,如非举债方反驳的,则由其举证证明债务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数额较大的债务,债权人需要证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债务的负担系基于夫妻共同的意思表示。 
       法律等相关规定 
       《婚姻法》 
       第十九条 夫妻财产约定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 
       十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借款,另一方能够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借款人个人对出借人承担偿还责任: 
       (一)夫妻双方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约定各自所有,出借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该约定的; 
       (二)出借人与借款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的; 
       (三)借款人所借款项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且出借人出借款项时知道或应当知道的; 
       (四)借款人的借款行为违法,且违法所得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 
       (五)借款的用途有悖公序良俗,违反夫妻共同生活的基本目的; 
       (六)出借人与借款人恶意串通,损害配偶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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