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俞某华诉广州华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网络服务合同案 ——网络服务提供者和用户均应承
发布日期:2020-10-19    作者:丁嫣律师

一、裁判要旨 
        1. 对于网络虚拟财产被盗的事实,主张该事实存在的当事人负有举证责任。可以从网络账号的异常情况、用户当时的相关行为、是否有第三方出具的文件并结合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的相关证据,按照民事诉讼证据认定规则判断网络虚拟财产是否被盗。 
        2. 网络服务合同中,网络服务提供者和用户均应依法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附随义务,包括网络安全保护义务。应当根据案件具体事实判断用户与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依法、依约履行了各自义务,由此判断双方是否存在过错,进而衡量双方过错对损害后果的原因力大小,合理分配责任比例。 
        二、法院裁判 
        (一)主要争点 
        1. 俞某华的虚拟财产是否确实被盗;2. 如果俞某华的虚拟财产确实被盗,华多公司应承担何种责任。 
        (二)裁判理由 
        广州互联网法院经审理认为:俞某华提交了被盗刷虚拟财产的消费截图、账号被异地登录的短信、其向华多公司客服反映情况的对话截图、其与微信好友的对话截图和公安机关的相关受案回执等证据为证。对于待证事实,俞某华已经尽其能力提供了相关证据,且上述证据在日期、内容等方面能够互相印证,符合用户在虚拟财产被盗后的正常反应。综合上述证据并结合本案相关事实,确信俞某华所称上述虚拟财产被盗的事实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认定该事实存在。 
        俞某华作为用户,负有妥善保管自己账号、密码等信息的义务;华多公司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基于当时的技术条件,尽可能地防范YY账号被他人未经授权登录、使用,并在该情况一旦发生时,尽可能地依法协助用户减少损失。俞某华在上述虚拟财产被盗前,密码设置比较简单,且未能充分选用华多公司提供的更高等级的安全保障方案,其未能妥善地保管账号、密码并采取充分措施防止财产被盗,对上述被盗结果应负主要责任;华多公司向用户提供的防盗措施特别是默认状态下的防盗措施不够周密,且在俞某华通知其客服人员财产被盗后,未能提供或保存被盗财产的流向等信息,造成损失难以被追回,在技术和服务上存在一定疏漏,对俞某华的损失负有次要的责任。 
        (三)裁判结果 
        广州互联网法院于2019年7月8日作出(2019)粤0192民初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广州华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俞某华赔偿472元;二、驳回原告俞某华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典型意义 
        当前网络虚拟财产被盗事件时有发生,与银行卡被盗刷相比,网络虚拟财产的使用不受是否占有实体银行卡的限制,侵权人仅需知晓账号、密码即可实施,判断网络虚拟财产是否被盗具有更高的难度,用户与网络服务提供者之间的责任分配亦缺乏既有判例。 
        本案对网络环境下,如何合理分配用户与网络服务对争议事实的举证责任进行详细论述,并结合网络服务合同中双方的权利义务内容,确立了用户和网络服务提供者均应负有网络虚拟财产安全保护义务的规则,提出应当根据双方在履约过程中的过错程度,衡量双方过错对损害后果的原因力大小,合理分配责任比例的处理原则。本案判决为妥善调处网络虚拟财产相关纠纷、确立网络平台责任规则、完善网络侵权责任制度提供了范例,有利于提高对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水平,亦有助于加强用户和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促进互联网经济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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