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办案机关已经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及时续行查封、扣押、冻结。
法庭审理过程中,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应当调查其权属情况,是否属于违法所得或者依法应当追缴的其他涉案财物。确属违法所得或者依法应当追缴的其他涉案财物的,应当判决返还被害人,或者没收上缴国库,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对属于被告人的财产部分,通过责令退赔和罚金、没收财产刑依法予以处置。在赔偿被害人损失、执行财产刑后对被告人的合法财产应及时返还。
在不能对违法所得与合法财产进行区分,或被告人的个人财产与家庭共同财产混同的情况下,则应对家庭共同财产进行析产。被告人是国家工作人员的,应对财产来源承担举证证明责任。能够证明来源合法的,认定为合法财产。对差额财产不能说明来源合法,经查证也无合法来源途径的,认定为非法财产。被告人是非国家工作人员的,按照财产的属性分门别类划分权属比例,在家庭成员之间进行分配。
第三人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提出权属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并依法处理。具有下列情形的,予以追缴:(1)第三人明知是涉案财物而接受的;(2)第三人无偿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涉案财物的;(3)第三人通过非法债务清偿或者违法犯罪活动取得涉案财物的;(4)第三人通过其他恶意方式取得涉案财物的。经审查,不能确认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属于违法所得或者依法应当追缴的其他涉案财物的,不予追缴。
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与本案无关但已列入清单的,应当由查封、扣押、冻结机关依法处理。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或被害人认为刑事裁判中对涉案财物是否属于赃款赃物认定错误或者应予认定而未认定,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可以通过裁定补正的,执行机构应当将异议材料移送刑事审判部门处理;无法通过裁定补正的,应当告知异议人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处理。(来源于网络, 如有侵权,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