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荣华律师分享离婚核心技巧——如何处理孩子抚养义务和探视权的关系
依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感情破裂离婚的,需要处理好子女抚养权和抚养费给付等的问题,如果双方协商好的,就要签订离婚协议书,然后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而不抚养子女的一方是有探望权的,而抚养权和探望权是需要处理的。
怎样处理孩子抚养义务和探视权的关系:
探视权的设立也不应当仅从父母之利益出发,而应当遵循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从子女的角度出发,探望权不仅为父或母之权利,更应为子女之权利。未成年子女思念父或母更甚于父母思念子女,其要求接触、交往之权利不能无故加以剥夺,抚养权作为一种亲权,是父母对其子女的一项人身权利,当然包括分居期间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探视子女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离婚后的子女探望】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附案例分析: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 2013)雨民调初字第号
原告A,女,汉族,住南京市浦口区。
被告B,男,汉族,住南京市雨花台区。
委托代理人庄荣华。
案由:离婚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A与被告B自即日起自愿离婚。
二、双方所生子由原告A负责抚养,被告B每月二十五日前给付抚育费1500元,至十八周岁独立生活时止。双方在财产上无纠纷。
三、被告B有探视权。在2岁以前,被告B每个月探视4次,每周六8点接走到20点送回;在2岁以后,被告B每个月探视4次,每周六上午8点接走周日上午8点送回。
四、被告B放弃对原告A婚前财产房屋婚内还贷部分的权利。
五、双方共同财产中家用电器、首饰、轿车一辆归原告A所有。
双方就此案无其他财产债务纠纷。
本案诉讼费用480元减半收取240元,由原告A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2013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