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答:归承租人。
判决书节选:
虽然涉案《商铺租赁合同》约定杨出租对朱承租因房屋拆迁而受到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杨出租根据其与拆迁人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而获得的商铺开办及搬迁补偿费6000元和商铺停业损失补偿费6000元,均系拆迁人针对朱承租经营的涉案商铺发放的经营损失补偿费用,故依照公平原则,该两笔费用应当归朱承租所有。杨出租以朱承租不提供营业执照副本为由抗辩商铺开办及搬迁补偿费归其所有而不应支付给朱承租,但从杨出租能够获得该补偿费的事实可知拆迁人并不以提供营业执照副本作为支付该笔补偿费的必要条件,故杨出租的该项抗辩意见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