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输液死亡,为何赔偿二审比一审多判一倍?
案情简介
患者林女士因手痛到村卫生室输液,卫生室负责人韩医生给林女士输液萘普生,约3分钟左右,患者林女士感觉胸部不适向韩医生反映,韩医生关掉输液器,并准备配抢救药,但还未来得及抢救,韩医生发现林女士已无生命体征,后联系当地派出所将林女士送至当地县医院进行抢救,经县医院确诊,患者林女士已经死亡。患者亲属认为医方存在过错,且在患者出现异常反应后,也未实施任何救助行为,有违医德,遂起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尸检鉴定意见书认为:“死者林女士系因自身心脏疾病(冠心病、高血压)致急性心衰/和致死性心律失常死亡,属心源性猝死(属病理性死亡)。村卫生室为其所用药物萘普生具有抗炎、解热、镇痛作用,主要不良反应为胃肠道轻度和暂时不适,表现为恶心、呕吐等,但对于心功能不全、高血压患者慎用。”医疗损害鉴定意见认为:村卫生室在医疗过程中未能做到最基本的抢救措施,导致失去最佳抢救时间,医疗行为与林女士死亡之间存在间接因果关系,建议医疗过错参与度为20%-30%。
一审法院认为,法院认为,受害人因病在村卫生室诊治,双方之间形成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受害人在村卫生室治疗过程中死亡,属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关于受害人死亡原因、村卫生室的过错程度及过错参与度,经司法鉴定中心分析认为受害人属心源性猝死(属病理性死亡),医疗行为与林女士的死亡之间有间接因果关系,建议医疗过错参与度为20%-30%,综合考量酌定由村卫生室承担25%的责任,由于村卫生室系由韩医生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判决韩医生赔偿各项费用共计6万元。患方不服,认为村卫生室承担25%的责任有失公正,至少应当承担50%的责任,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查明:韩医生知道患者林女士患有高血压,但不知道其患有心脏病,在诊疗时也没有询问其是否患有包括心脏病在内的疾病。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中医务人员存在两点过错,一是在采取相应的诊疗措施前,未询问林女士身体状况、是否患有疾病及对患者病情进行详细检查,违反了诊疗规范。在明知林女士患有高血压病给其使用萘普生输液治疗,而萘普生为心功能不全、高血压患者慎用。二是输液3分钟出现异常反应后也未能做到最基本的抢救措施,导致失去最佳救治时间。鉴定意见对上述第一点事实未予考虑,综合本案事实及鉴定意见,村卫生室应以承担40%的赔偿责任为宜,改判韩医生一次性赔偿患者家属12万余元。
法律简析
村卫生室是在行政村设置的,经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设置审批和执业登记,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村级基层医疗机构。村卫生室是农村公共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基础。村卫生室的房屋建设、设备购置和正常运转采取的是公建民营、政府补助等方式。村卫生室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主要包括:1、疾病的初步诊查和常见病、多发病的基本诊疗以及康复指导、护理服务;2、危急重症病人的初步现场急救和转诊服务;3、传染病和疑似传染病人的转诊;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基本医疗服务。除为挽救患者生命而实施的急救性外科止血、小伤口处置外,村卫生室原则上不得提供以下服务:1、手术、住院和分娩服务;2、与其功能不相适应的医疗服务;3、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明确规定不得从事的其他医疗服务。
村卫生室在我国医疗体系中属于医疗机构。而医疗机构是指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经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根据规定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院、疗养院、诊所、中医诊所、民族医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村卫生室(所)、急救中心、急救站、临床检验中心、专科疾病防治院、专科疾病防治所、专科疾病防治站、护理院、护理站等均属于医疗机构。医院、卫生院是我国医疗机构的主要形式,他们与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室(所)以及急救站等,共同构成了我国的医疗机构。故卫生室显然属于医疗机构,其执业必须遵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医疗技术规范。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规定:“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民法典》延续了《侵权责任法》对我国对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所适用的过错责任原则,即医疗机构承担民事责任以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存在过错为前提。根据上述案情可知,该卫生室的过错有两点,一是未及时对患者实施抢救措施,二是在明知患者有高血压的情况下未询问病史对其使用禁用药。
根据法律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的村卫生室是韩医生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其给林女士实施的诊疗行为所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应当由其承担。医生在执业活动中必须遵守法律、法规,遵守技术操作规范。医生在实施医疗行为时,必须对患者进行详细诊查,然后根据医疗需要,按照诊疗规范、药品说明书中的药品适应症、药理作用、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等开具处方。相比于规模较大的综合性医疗机构,基层卫生院及医务人员法律风险意识淡薄,不注重各项管理制度的落实,一旦发生医疗纠纷,往往难以免责。在推动基层首诊、双向转诊的背景下,基层医疗机构的就诊量有增长的趋势,落实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做好医疗纠纷的预防和处理应当引起基层医疗机构管理人员的足够重视。
(本文系医法汇原创,根据真实案例改编,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均采用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