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湖南省新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职工。
被告人某某自2012年开始吸毒,曾多次被戒毒和送医治疗。2016年12月21日16时许,张某驾车经过湖南省新邵县X镇X村财兴路地段时,见王某某(被害某,男,殁年7岁)背着书包在路边行走,遂将其骗上车。当日21时许,张某驾车来到新邵县X镇X村一偏僻公路上,停车后将熟睡的王某某抱下车,持菜刀连续切割、砍击王的颈部,致王颈部离断死亡。张某将王某某的头部和躯干分别丢进附近草丛后逃离现场。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某法院一审,湖南省高级人某法院二审。最高人某法院对本案进行了死刑复核。
法院认为,被告人某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某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某。张某杀害某辜儿童,犯罪手段残忍,情节特别恶劣,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据此,依法对被告人某某判处并核准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罪犯张某已于2020年6月17日被依法执行死刑。
(三)典型意义
吸毒行为具有违法性和自陷性。医学研究表明,长期吸毒可能对人某的大脑中枢神经造成不可逆的损伤。对于因吸毒导致精神障碍的,一般不作为从宽处罚的理由。本案就是一起被告人某期吸食毒品致精神障碍,杀害某辜儿童的典型案例。被告人某某明知吸毒后会出现幻觉等精神异常,且曾多次被戒毒、送医,却仍继续长期吸毒。张某诱骗独行的7岁儿童,并将其杀害,致其尸首分离,犯罪手段残忍,情节特别恶劣,罪行极其严重。人某法院依法判处张某死刑,体现了对吸毒诱发的严重暴力犯罪的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