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本次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进行修订,顺应社会各界呼声,抓住民间借贷核心问题,解决民间借贷突出乱象,符合经济发展客观规律,适应我国经济形势发展需求,是利长远、固根本的举措。
民间借贷向来是民营企业融资的重要渠道。但是过去一段时间利率标准相对较高,与企业的盈利水平不相适应,不但不能解决民营企业融资难题,反而诱使部分实体企业将资本投入民间借贷牟取高利,加剧资本“脱实向虚”倾向。本次修订,将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由“以24%和36%为基准的两线三区”调整为“同期LPR”4倍标准,既为出借方预留了足够的利益空间,又有效降低了融资成本;将固定利率标准改为动态利率标准,既符合利率市场化改革方向,又降低了出借方可获得利益预期,有利于引导民间资本向实体企业流动。
本次修订,将“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认定为无效,以及将“套取银行贷款后转贷牟利、企业向单位员工集资后转贷牟利”直接认定为无效,将有利于发挥司法引导、预测功能,有效遏制民间借贷领域的非理性和投机氛围,降低民间借贷风险向金融机构传导机会;同时,也有利于实体企业专心主业发展、专注转型升级。尤其在当前疫情防控常态化形势下,本次修订成果,对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将起到积极重要的推动作用。
同时我们认为,虽然本次民间借贷利率标准调整为“同期LPR”的4倍,符合当前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但是,科学、合理的利率标准不应是一成不变的。建议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实体企业盈利状况和经济社会秩序稳定等多方面因素,及时对民间借贷利率标准进行相应调整,以引领、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