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录用通知书是不是劳动合同
录用通知书虽然在内容上与劳动合同上有相似之处,但不能等同于劳动合同。有的用人单位将两者混同,向应聘者发出录用通知书,通知应聘者录用后,在没有签订正式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就让应聘者上岗,这种做法是有法律风险的。
录用通知书是用人单位的“要约”,而劳动合同才是规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正式法律文件,《劳动合同法》也强化了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如果用人单位在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就安排劳动者工作,超过一定时间将可能承担支付二倍工资以及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等法律风险。
二、录用通知与劳动合同冲突怎么办
一般用人单位会在录用信中明确其有效期,以及与劳动合同的关系,即劳动合同签订后,该录用信是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还是失去效力。但也有很多用人单位没有写明其与劳动合同的关系。那么在发生争议时,如何认定两者之间的关系?
如果录用信的内容与劳动合同的内容不一致或相冲突,由于劳动合同签订在后,相当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就同一问题另行做了约定,变更了录用信中的约定,因此,应当以劳动合同的约定为准;如果录用信中的内容在劳动合同中没有体现,则该部分内容仍然有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而无论是集体合同、劳动合同还是录用信,都属于用人单位与 劳动者就双方权利义务内容所作的特别约定。这一本质特征是用人单位内部的规章制度所不具备的。在两者不一致时,应当以双方的约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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