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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倒闭了无法交房安置房,起诉赔偿房款如何计算?
发布日期:2020-10-05    作者:张静律师

张静律师解答:法院会评估交房时间的房价,然后按此房价乘以应交房安置房的面积计算房款。如下面这个案件,安置补偿协议约定是1998年12月30日安置回迁,最终法院评估出来此时间的房价为33600元/平方米,最终计算到房款为3104640元。


    判决书节选: 
    本案诉讼过程中,根据王1、王2的申请,法院经摇珠确定委托广州合某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某公司)对回迁房屋的价值进行评估,合某公司于2017年1月9日作出合某评字[2017]第FSF01xx号《房地产估价报告》,其中内容为:最终确定位于广州市越秀区连新路x楼东向电梯楼及楼梯楼,规划用途为住宅,在价值时点2016年3月16日的公开市场价值为:2016年3月16日新建成的电梯楼评估单价为44400元/平方米、楼梯楼评估单价为28800元/平方米;1998年10月30日建成的电梯楼评估单价为33600元/平方米、楼梯楼评估单价为21800元/平方米。在2007年7月13日的公开市场价值为:1998年10月30日建成的电梯楼评估单价为10200元/平方米、楼梯楼评估单价为6600元/平方米。 
    法院认为,关于王1、王2所应获得的货币补偿款问题。涉案地块用地性质已由商品住宅用地调整为商业金融和社会停车场用地,因此,不可能再通过回迁方式安置该地块被拆迁户,故王1、王2要求土地中心进行货币补偿合法有理,法院予以支持。王1、王2应回迁补偿的房屋面积为92.4平方米,土地中心按协议约定应于1998年12月30日安置王1、王2回迁,故王1、王2应得的货币补偿款为92.4平方米×33600元/平方米=3104640元。鉴于王1、王2与土地中心的拆迁行为发生在1994年,王1、王2请求按最新的拆迁条例的规定增加20%的货币补偿款理由不成立,法院不予支持。至于王1、王2是否已支付购买增大面积款,并不影响土地中心支付货币补偿款给王1、王2,土地中心可另寻途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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