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民事纠纷中经常涉及到一类就是子女为父母出钱买房登记在父母名下,这类房屋到底是子女的房产,还是老人的房产呢。银行付款的流水能否作为确认所有权的依据呢?我们来看一下今天的这起案件。
原告诉称
被继承人崔A系原告之子、被告一之夫、被告二之父。2014年6月9日,崔A因病去世。崔A之父已先于其于1995年去世。崔A生前未留有遗嘱,其遗产未分割。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由原告继承崔A名下在工商银行的3万元存单及崔A名下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将府家园北里1号房屋(以下称涉案房屋)的六分之一份额。
被告辩称
被告一、二共同辩称:原告所称的存单在原告手中而不在我方手中。涉案房屋是我方借款购买的。崔A和被告一、被告二一直照顾原告二十多年,崔A于2014年6月去世,2014年7月原告才从我们家中搬走,后来就起诉了我们。同意遗产中有原告的份额,但具体份额不确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继承人崔A系原告之子、被告一之夫、被告二之父。2014年6月9日,崔A因病去世。崔A之父已先于其去世。崔A生前未留有遗嘱。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及涉案房屋登记在崔A名下。
庭审中,被告一、被告二提交了借条一份,主要内容为“今借到购房专用款四十万元整人民币”,落款人为崔A,“借款日期”为2004年9月7日。原告不认可该借条的真实性,认为无法核实是否为崔A所写
以上事实,有证明信、人口信息、殡葬证、存单、借条、发票、房产证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裁判结果
一、被继承人崔A名下的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内的全部存款本息由原告享有六分之一份额,由被告王A享有六分之四份额,由被告崔B享有六分之一份额。
二、被继承人崔A名下的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将府家园房屋由原告享有六分之一份额,由被告王A享有六分之四份额,由被告崔B享有六分之一份额。
房产律师认为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本案中,涉案房屋及银行存款属于崔A与被告一的夫妻共同财产,崔A生前未留有遗嘱,对于崔A对上述财产享有的份额应作为遗产进行法定继承。各方均称崔A生前与原告、被告一、被告二共同生活,本院确定各方平均继承遗产。关于被告一、被告二所称的债务,相关权利人可另行主张。
案件到这里就结束了,可以看到即使是子女出钱为父母购买的房产,只要是登记在父母名下就属于父母的财产。过世后依然按照遗产分割,单纯的银行流水与借条并不能证明借名买房关系,因此,如果子女单纯是因为政策原因,想要借助父母名义买房,最好还是要签署相关协议。
如果您也有类似的法律问题需要帮助,可以拨打律师电话进行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