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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海事仲裁范围有哪些?
发布日期:2020-09-29    文章来源:互联网
1、租船合同、多式联运合同或者提单、运单等运输单证所涉及的海上货物运输、水上货物运输、旅客运输争议;

  2、船舶、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的买卖、建造、修理、租赁、融资、拖带、碰撞、救助、打捞,或集装箱的买卖、建造、租赁、融资等业务所发生的争议;

  3、海上保险、共同海损及船舶保赔业务所发生的争议;

  4、船上物料及燃油供应、担保争议,船舶代理、船员劳务、港口作业所发生的争议;

  5、海洋资源开发利用、海洋环境污染所发生的争议;

  6、货运代理,无船承运,公路,铁路,航空运输,集装箱的运输,拼箱和拆箱,快递,仓储,加工,配送,仓储分拨,物流信息管理,运输工具,搬运装卸工具、仓储设施、物流中心、配送中心的建造、买卖或租赁,物流方案设计与咨询,与物流有关的保险,与物流有关的侵权争议,以及其它与物流有关的争议;

  7、渔业生产、捕捞等所发生的争议;

  8、双方当事人协议仲裁的其他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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