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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论商业秘密权存在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发布日期:2020-09-29    作者:余谭生律师

一、商业秘密权存在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商业秘密作为财产权,具有经济上的合理性,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首先,产权意味着确定性和可预见性。产权界定越明确,财产被无端占有的可能性就越小,它的价值就越大。反之,如果权利的范围不能准确地度量每一个劳动者的贡献大小,付出的劳动得不到等量的回报,其结果必然是谁也不会去加工、处理信息,谁都会去偷懒、搭便车。如果资源是无主的或公共的,人们就会对现有的资源过度使用,竭泽而渔,因为未来是不确定的,谁也无法保障未来的成果专属于自己。其次,商业秘密权是信息创新的激励机制。信息的关键不是存量,而在于如何创造生地收集、加工和处理,信息若不加以适当的创新将毫无价值。知识资产的特点:加工生产成本高、风险大,一旦形成,利用这些资产的边际成本却很低,甚至等于零,因为过去为获得这些资产已经支付了成本。商业秘密极具扩散性,由于传递费用低,使用者可以在不分担任何成本的情况下,坐享他人成果,任何人都可通过泄密成为信息的搭便车者,变成商业秘密所有人的竞争对手。其结果必然是,需求者不会谋求高成本和高风险的独立开发,而是寄希望于他人不正当的转移,以便低代价或无代价地占有商业秘密。因此,对商业秘密财产权的确认和保护,旨在对创新的成本和收益做出回应,鼓励人们承担知识开发的高风险和高成本,将资源配置于最高价值的用途上。再次,商业秘密财产权的确立,排除了他人无偿分享成果的可能,激励着持有人考虑信息开发的成果和收益,将财产用于能带动更高价值的信息用途,它将产生鼓励研究和革新而带来的技术和经营信息总量的扩展,丰富社会的知识宝库,并促进信息的利用效能。 

        劳动财产权为商业秘密权的合法性提供了理论依据。洛克在其著名的做府中指出:“既然劳动是劳动者无可争议的所有物,那么对于这一有所增益的东西,除了他以外就没有人能够享有权利。”劳动财产权观念构成了商业秘密权来源的正义基石和道德基础。商业秘密是对现有一般信息进行加工、筛选、储存和处理的结果,商业秘密所要求的“秘密性”折射出人们不断创新、努力拓展未知领域的劳动追求;商业秘密所要求的“价值性”体现了人类结合经济工具和智力活动凝聚成劳动结晶的实在价值。商业秘密的开发需要投入巨大的成本,承担不可确定的风险,一旦失败,先前的付出将毫无所获。商业秘密的开发具有经济属性,它存在成本和收益的实在关系,面临一个如何平衡风险的问题,需要用商业秘密的收益抵消错误和无知引发的风险,用可能取得的成功抵消可能失去的收益。法律制度的公平性理应在劳动付出和收益之间谋求某种均衡和协调,从劳动创造中客观地、合理地决定其权利的“疆域”。作为知识产权的商业秘密,作为一种对劳动的激励和回报,应被视为一种收益的权利。 

        商业秘密保护法的对象是商业秘密所有人的权益。在劳动关系中,由于绝大多数商业秘密都归属于用人单位,因此商业秘密保护法的重心更倾向于保护用人单位。这既是维系诚实信用原则的需要,也是提高经济效率的客观要求。商业秘密是其所有人通过投入大量人力、物力等所获得的信息,其目的是为了借此获得维护竞争的优势地位。市场竞争法律制度对于获取商业秘密的此种努力以及此种努力的结果是持鼓励态度的,因为这种状况是有利于市场竞争健康发展的。如果雇员以及其他人可以违背商业秘密所有人的意思,随意侵害其商业秘密,甚至用该商业秘密与所有人进行竞争,从道德上讲是不劳而获和破坏人与人之间的信任关系的;从竞争秩序上讲,不利于市场竞争的正常开展。因此,侵害商业秘密的行为是一种违反商业道德和危害竞争秩序的行为,是与诚实信用原则格格不入的。在知识经济社会用法律保护商业秘密已经是不争的事实,正如美国学者L.J古泰指出:“美国商业秘密法的基本着眼点,不是为了解决知识和智力成果在社会发展和推广中的应用问题,它的基本目的是为了维护商业规矩的标准。” 

        法律对于商业秘密的保护实质上是允许商业秘密所有人对其拥有的商业秘密进行事实上的独占,以此体现对其劳动成果的承认和尊重,并鼓励人们在市场竞争中通过合法经营其发明创造等获取竞争优势。反之,如果谁都可以通过投机取巧等方式轻而易举地取得他人的创造成果,则会挫伤或打击人们的创造性和积极性,必然会妨碍市场经济的活力,妨碍技术和经营的进步。因此,“对商业秘密权的充分保护体现了对商业道德的尊重,对诚实信用原则的禀承,对竞争秩序的维护和对新技术研发的鼓励。”健全商业秘密法律制度,不仅是保护用人单位利益的需要,更是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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