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登录        电话咨询
劳动者跳槽时竞业限制适格主体范围认定
发布日期:2020-09-23    作者:杜红涛律师

在信息科技和互联网高速发展的时代,信息市场竞争不断加剧,互联网企业越来越重视对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的保护,积极与劳动者签订竞业限制条款或协议;而另一方面,劳动者跳槽甚至团队集体跳槽日益高发,由此引发的竞业限制纠纷案件在司法实践中逐渐增多。
  1.劳动者跳槽时竞业限制适格主体的范围分析。竞业限制的侧重点在于保护用人单位有关商业秘密所蕴含的竞争利益,通过限制劳动者择业自由以降低其利用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进行竞争的可能性,并对劳动者因此所遭受的损失予以经济补偿,从而实现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利益平衡。虽然竞业限制是劳动者忠实义务的延伸,但这并不意味着所有劳动者都负有竞业限制义务。竞业限制的初衷是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及知识产权。如果将用人单位的所有劳动者都纳入到这一条款中,就违反了竞业限制制度的设立初衷,直接侵犯了绝大多数劳动者的劳动自由权。当前竞业限制条款或协议在企业实际操作中有泛化趋势,已经成为所有员工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必签条款或必签协议。企业滥用竞业限制约定虽然保护了用人单位的权益,却严重侵犯了劳动者的自主择业权,导致保护劳动者自主择业权与保护用人单位权益严重失衡。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仅限于“两高”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所以对于不必要予以竞业限制的劳动者,诸如科技公司的行政、后勤、售后等人员,即使订立了该条款,也应当认定有关竞业限制的约定无效,以维护劳动者的择业自由和生存权。
  2.劳动者跳槽时竞业限制适格主体的举证责任分配。举证责任的分配是根据法律规定,将待证事实的证明责任分配给当事人。
  文章摘自网络,若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相关法律知识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