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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浦法院:动迁补偿款分配的代书遗嘱形式上有瑕疵,应认定为无效
发布日期:2020-09-22    作者:代雨庭律师
杨浦法院:动迁补偿款分配的代书遗嘱形式上有瑕疵,应认定为无效  
杨浦法院:动迁补偿款分配的代书遗嘱形式上有瑕疵,应认定为无效
【基本案情】
  原告王某庆向杨浦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判令秦某卿名下上海市杨浦区茭白园路XXX号房屋征收补偿款及奖励费263万余元归原告所有。审理中,原告变更诉请为:1、确认上海市杨浦区唐山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一半产权归原告所有;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王某庆与被告秦某华、秦某妹系母女,与被告秦某华、秦某根、秦某林系母子,原告与秦某卿系夫妻。2017年上海市杨浦区茭白园路XXX号房屋(以下简称“茭白园路房屋”)征收获得补偿款11,333,579.39元。经江浦路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明确其中的263万元归秦某卿、王某庆所有。现秦某根、秦某华用该钱款购买了杨浦区唐山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以下简称“系争房屋”),并登记在他们名下。现原告至法院作如上诉请。
  被告秦某华辩称:购买系争房屋的事情都是秦某根经手的,原来两个老人也同意将房屋登记在三个儿子名下,后来我也问过母亲,她说不写秦某林的名字,所以产权登记为我33%份额,秦某根67%份额。
  被告高某萍、秦J辩称:购买系争房屋是由三个儿子代为买的,写三个儿子的名字。后因秦某林找了外地的女友,王某庆口述要求不写秦某林名字,由秦某根保管,但没有落笔写下。
  被告秦某根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请。动迁款分配和购买房屋安置都是跟着人民调解协议走的,我父亲已经委托我全部办好。当时总的动迁款1133.5万元左右,被法院查封300万,我是秦某卿的委托人,从其上海银行账户取出840万元,其中部分是养老金,我、秦某林各280万元,购买系争房屋支付262万元、支付中介费2.5万元、购买墓地18万元。王某庆的安置款已经在2017年10月用于购买系争房屋,当时父亲秦某卿在世。2017年11月,父母已经慎重考虑过,为避免日后的矛盾,系争房屋登记在秦某华和我名下,我是帮秦某林代管他的份额,房屋由王某庆居住,当时父母在医院有视频和遗嘱的。
  被告秦某林辩称:秦某卿、王某庆在医院口述的遗嘱是他们侵吞父母财产的阴谋,父亲生病时头脑不清,母亲没有文化,我认为这份遗嘱没有必要,因为他们原来就有遗嘱,而且认定有效的。秦某根从父亲银行卡中提取动迁款,只给了我272万元,尚缺8万元要求支付。
  被告秦某华、秦某妹未到庭作答辩。
  杨浦法院审理查明:原告王某庆系被告秦某华、秦某华、秦某根、秦某妹、秦某林之母。被告高某萍、秦J系秦某华的妻和子。原告丈夫秦某卿于2018年1月去世。2017年7月15日,被继承人秦某卿原茭白园路房屋被征收,秦某卿户被认定的户籍在册人数为秦某卿、王某庆、秦某华、高某萍、秦J、秦某根、秦某林7人,共得货币补偿款合计11,333,598元。
  2017年8月26日,秦某卿和王某庆委托秦某根,秦某华并代表其家庭,秦某根、秦某林就茭白园路安置补偿款的分配事宜向上海市杨浦区江浦路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提出调解申请,经调解,达成如下协议:
1、秦某卿、王某庆自愿给付秦某华家庭(秦某华、高某萍、秦J)2,800,000元;
2、秦某卿、王某庆自愿给付秦某根2,800,000元;
3、秦某卿、王某庆自愿给付秦某林2,800,000元,该款仅作为秦某林个人所有,不为夫妻共同财产;
4、秦某卿、王某庆自愿单独给付长孙秦J300,000元;
5、除以上8,700,000元外,其余征收补偿款及奖励费约2,630,000余元全部归秦某卿、王某庆自己所有。该款项由秦某华、秦某根、秦某林三人共同负责为其选购本区适格房屋一套,所购房屋产权人为秦某卿和王某庆。……。
  2017年11月16日,上海市地方税务局杨浦区分局第十九税务所“货币补偿”登记,新购房屋地址:唐山路XXX弄XXX号XXX室,产权人:秦某华、秦某根,新购房屋价格2,620,000元,补偿抵扣金额1,690,170.3元,奖励抵扣金额929,829.7元,契税减免78,600元,房产税减免2,620,000元。
  2017年11月29日,沪(2017)杨字不动产权第X号房地产权证记载权利人:秦某根,共有情况:按份共有秦某根(67%)、秦某华(33%)。
  2017年11月17日,秦某华、秦某妹以(2017)沪0110民初X号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起诉至杨浦法院,1、请求每人分得上海市杨浦区茭白园路XXX号房屋征收补偿利益1,500,000元;2、请求每人继承被继承人秦某卿在上海市杨浦区茭白园路XXX号房屋征收补偿款268,000元。秦某华、秦某妹申请财产保全,查封秦某卿名下征收补偿款300万元。杨浦法院经审理查明:茭白园路XXX号房屋属于秦某卿和王某庆所有,秦某卿生前立有“遗嘱”一份,“我是坐落在上海市茭白园路XXX号一套房屋的私房所有人。现我经慎重考虑后,自愿立下遗嘱:由于我的女儿秦某华、秦某妹多年来忤逆,未尽赡养义务,所以我不愿将本人所有的财产遗留给女儿秦某华、秦某妹。若我先于配偶王某庆去世,茭白园路XXX号房屋及本人所有的财产全部额留给我的配偶王某庆、儿子秦某华、秦某根、秦某林四人继承;若我后于配偶王某庆去世,上述房屋及本人所有的财产全部额留给我的儿子秦某华、秦某根、秦某林三人继承。落款立遗嘱人:秦某卿签名、盖章并加按手印;见证人:1王某某、2廖某某、陈某某,二O一O年八月二日。”。该份遗嘱的见证人王某某、廖某某、陈某某到庭陈述了当时对遗嘱见证的情况。2018年4月13日,杨浦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秦某华、秦某妹的诉请。秦某华、秦某妹不服判决,提起上诉。2018年9月12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2018)沪02民终X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审理中,王某庆称根据人民调解协议,征收补偿款中的263万余元归其和秦某卿所有,即使购买房屋,也是为他们夫妇购买。至于秦某根称产权不写秦某林的名字,调解协议中已明确分给秦某林的动迁款只归秦某林一个人所有,根本不用担心的。故现要求系争房屋中的二分之一产权归原告,另二分之一属于秦某卿的遗产,由原告和被告秦某华、秦某根、秦某林四人平均继承。
  被告秦某根提供2017年11月4日,秦某卿、王某庆在新华医院拍摄的视频以及又立下一份“代书遗嘱”,内容为:立遗嘱人秦某卿与王某庆系夫妻关系,先对上海市杨浦区茭白园路XXX号属于俩人的征收补偿款约人民币贰佰陆拾叁万元整份额事宜自愿立下遗嘱:一、立遗嘱人秦某卿与王某庆全权委托儿子秦某华、秦某根、秦某林三人共同代为俩人购买房屋,新购房屋产权登记人为秦某华、秦某根、秦某林三人共同共有。二、立遗嘱人在购买房屋期间身故,属于秦某卿与王某庆份额的动迁征收补偿款人民币贰佰陆拾叁万元由秦某华、秦某根、秦某林三人继承。三、立遗嘱人在取得房屋后身故的,其俩人名下所有财产归秦某华、秦某根、秦某林三人继承。四、女儿秦某华、秦某妹对立遗嘱人不孝,秦某卿与王某庆的财产均不得继承。五、立遗嘱人秦某卿与王某庆身后事宜由秦某华、秦某根、秦某林三人共同操办。落款处立遗嘱人:秦某卿、王某庆分别姓名加按手印。代书人:李某柱。见证人:马H、秦某爱。秦某根另称,父母意思他们还在世两个女儿就打官司了,所以要把房屋登记在儿子名下,因空口无凭,咨询律师后就录了视频、写了“代书遗嘱”,当时秦某根、秦某林均在场,秦某卿提出房屋登记在三个儿子名下,后又提出秦某林的一份由秦某根代管。这是父母已经处理了遗产,赠与成功。王某庆认为,在新华医院写的这份“代书遗嘱”上手印是秦某卿和我按的,视频里确实是我和秦某卿讲的话,秦某根带了和他一起生活的女人来了两次,那个女人拍视频,我们的意思是遗产不给女儿,百年之后再给三个儿子。“代书遗嘱”的真实性无法确认。被告秦某华、高某萍、秦J对视频和“代书遗嘱”无异议。秦某林认为,有一次拍视频时我也在,内容和人民调解协议一样的,强调现在房子产权归父母,百年之后才给儿子,没有赠与。我也提出,父母以前都有遗嘱,那时父母身体状况很好。
  秦某根提供视频资料显示:1、秦某卿躺在病床吸氧,王某庆在边上,代书人等询问秦某卿此次动迁补偿款怎么安排的?秦某卿答分四份,我们一份,三个儿子各一份,女儿没有。问:百年后怎么处理。秦某卿答百年后给三个儿子,女儿没有。问王某庆阿姨怎么处理,王某庆回答百年后给三个儿子,女儿没有。2、代书人等将上述“代书遗嘱”读给秦某卿、王某庆听,并问听清楚了吗?没问题噢。秦某卿说没。之后,代书人等让秦某卿、王某庆在落款处分别加按手印。
  经杨浦法院向上海银行福民支行秦某卿XXXXXXXXXXX账户查询:2017年9月19日开户转入11,333,598元。10月6日转账至秦某卿上海银行XXXXXXXXXXXXXXX账户8,333,598元,余额3,000,000元(法院查封)。2018年10月12日转账至CNYXXXXXXXXXXXXX账户3,047,051.41元,余额为0元,其中47,051.41元为3,000,000元的利息。上海银行秦某卿XXXXXXXXXXXXXXX代发养老金账户记载:2017年10月6日从XXXXXXXXXXX秦某卿账户贷入8,333,598元。2017年10月6日,转至秦某根上海银行XXXXXXXXXXXXXXXXXX账户8,400,000元,用途为购房款。2018年1月14日,转至秦某根上海银行账户124,700元。
  另查,秦某根上海银行XXXXXXXXXXXXXXXXXX账户显示2017年10月6日转入8,400,000元,2018年1月14日转入124,700元,2018年10月12日转入3,047,051.41元。秦某根表示根据人民调解协议,将11,333,598元征收补偿款中的3,100,000元给秦某华家庭,自己购房用了2,800,000元,另给秦某林2,720,000元,因王某庆说有100,000元在秦某林处,要求扣除秦某林80,000元。购买系争房屋及中介费约2,650,000元。为秦某卿购买墓地等花去180,000元,该款项是从秦某卿养老金账户转出124,700元以及部分征收补偿款。王某庆表示没有经手过征收补偿款和秦某卿养老金账户的钱,也没有要求秦某根扣除秦某林80,000元的说法。秦某华家庭对收到3,100,000元无异议。秦某林认为秦某卿养老金账户的钱款是遗产,如何使用要有依据。
  审理中,王某庆、秦某华、高某萍、秦J、秦某根、秦某林确认秦某卿户另有协议外的祝福奖5,000元、基地百分比奖励40,000元,养鸽子奖励20,000元,并同意养鸽子的奖励由秦某根、秦某林各得10,000元,祝福奖和百分比奖励归王某庆。该三笔奖励的支票在秦某根处。
【法院判决】
  杨浦法院认为,上海市杨浦区茭白园路XXX号秦某卿名下的房屋征收补偿款11,333,598元已有杨浦区江浦路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秦某卿、王某庆、秦某华、秦某根、秦某林等调解达成人民调解协议,该协议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协议明确征收补偿款中263万余元归秦某卿、王某庆自己所有。由秦某华、秦某根、秦某林三人共同负责选购本区适格房屋一套,所购房屋产权人为秦某卿和王某庆。但在人民调解协议履行中,秦某华、秦某根将为秦某卿、王某庆购买的房屋登记在自己名下。关于秦某根提供的秦某卿、王某庆于2017年11月4日的“代书遗嘱”和视频资料。杨浦法院认为,该“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虽然有代书人和两个见证人,但是,作为遗嘱继承人秦某根、秦某林均在现场,且代书人和见证人是秦某根带去的,形式上有瑕疵。从它的内容显示,秦某卿、王某庆在视频中明确表示他们的那份安置款待百年后给三个儿子,但“代书遗嘱”中却写成委托秦某华、秦某根、秦某林三人共同代为俩人购买房屋,新购房屋产权登记为秦某华、秦某根、秦某林三人共同共有。同时,又记载立遗嘱人在取得房屋后身故的,其俩人名下所有财产归秦某华、秦某根、秦某林三人继承。该“代书遗嘱”内容与秦某卿、王某庆视频表述不一致,应认定为无效,系争房屋应属于秦某卿、王某庆所有,因此,王某庆要求确认系争房屋中二分之一产权归其所有,应予准许。鉴于秦某卿在2010年8月的遗嘱已经生效,秦某卿在系争房屋中的利益应归其遗嘱继承人继承。被告秦某根关于王某庆要求其扣除秦某林安置款80,000元,王某庆对此否认,秦某根也未提供依据,杨浦法院不予采信,故对秦某林要求秦某根支付尚未支付的安置补偿款80,000元,杨浦法院予以支持。审理中,王某庆、秦某华、高某萍、秦J、秦某根、秦某林对征收协议外的祝福奖、百分比奖励以及饲养鸽子的奖励分配取得一致,可以准许。秦某林关于秦某卿养老金账户中的钱款结算问题,因涉及为秦某卿购买墓地、料理后事等事宜,也不属于征收补偿款,可另行解决,本案中不作处理。被告秦某华、秦某妹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诉讼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上海市杨浦区唐山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中原告王某庆享有62.5%产权份额,被告秦某华、秦某根、秦某林各享有12.5%产权份额;
  二、被告秦某华、秦某根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王某庆、被告秦某林办理上述房屋的权利变更登记手续;
  三、上述房屋权利变更登记所产生的相关费用由原告王某庆、被告秦某华、秦某根、秦某林按规定各自承担;
  四、被告秦某根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被告秦某林上海市杨浦区茭白园路XXX号房屋的征收补偿款80,000元;
  五、上海市杨浦区茭白园路XXX号秦某卿名下的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外奖励中的45,000元归原告王某庆所有、10,000元归被告秦某根所有、10,000元归被告秦某林所有。
【律师分析】
律师认为:
(1)本案是征收补偿利益分配与继承纠纷两个法律关系并存。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房屋征收补偿利益分割民事纠纷研讨会会议纪要》意见,在处理安置补偿利益分割案件中就死亡被安置人补偿利益的继承问题一并予以处理。
(2)本案中,秦某卿立的两份遗嘱,为何第一份遗嘱法院支持,第二份遗嘱法院认定为无效。主要原因是第一份遗嘱为自书遗嘱,法律要求较为宽松,第二份遗嘱为代书遗嘱,法律要求比较严格。因此,实务当中建议需要立遗嘱的当事人采用自书遗嘱或者公证遗嘱方式,以免导致遗嘱无效。
(3)调解协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家事纠纷有人身依附性和家庭伦理性特征,家庭成员之间关于征收补偿利益分割事宜所达成协议的性质为家庭共有财产分割,内含家庭成员对家事问题、财产问题等的妥协和让步。调解协议系家庭成员对于财产的处分与赠与不同,不宜按任意撤销权之规定处理,法院应尊重家庭成员之间的合意。但应注意的是,协议需要求所有被安置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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