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刑诉审理程序重难点:一审自诉程序
发布日期:2020-09-18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自诉案件第一审程序
(一)对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或者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二)人民法院对于告诉才处理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可以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三)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
(四)告诉才处理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对自诉人提起反诉。
二、简易程序
(一)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1.对依法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
2.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3.被害人起诉有证据证明的轻微行事案件。
4.人民法院对于公诉案件的被告人可能判处免予刑事处分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注意:1.公诉转自诉的案件不能适用简易程序;2.适用简易程序灋律敎育网审理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不派员出席法庭。被告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和辩护。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法庭的,经审判人员许可,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以同公诉人互相辩论。
(二)审理期限: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
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按照本章第一节或者第二节的规定重新审理。
注意:1.简易程序只适用于基层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2.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