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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解读之校园贷
发布日期:2020-09-12    作者:孙术校律师

近年来,针对学生群体的“校园贷款”、针对中老年人群体的“套路贷款”、网络贷款中的高利贷和暴力追收等现象时有发生,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
      《民法典》从上位法的高度对高利贷进行了规制,这也是中国首次在全国人大立法层面明确禁止高利贷。它代表了国家坚决禁止和严厉打击高利贷的态度。 
      “没有协议,就像没有利益,自然人之间的借款被视为没有利息。”这两篇文章表明,法律保护的意图从债权人偏向债务人。 
      《民法典》第680条规定,禁止高利率贷款,贷款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借款合同未约定支付利息的,视为无息。 
      贷款合同未明确约定支付利息,且双方无法达成补充协议的,应根据当地或一方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被认为没有利息。 
      如果遇到套路贷,该怎么办? 
      保留关键证据,如聊天和转账记录 
      套路贷款非常隐蔽和混乱,当面临套路贷款时,受害者往往不知道这是犯罪行为,并认为这是民事纠纷,他们经常选择不向公安机关报案,结果,他们陷得越来越深。 
      如果不幸陷入“例行贷款”骗局,受害者必须及时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要出于面子等心理或在不法分子的威胁下盲目忍辱负重,甚至在巨大的心理压力下走“不归路”。 
      被害人必须注意收集证据,保存双方的沟通记录、转移记录等关键证据,并积极出庭应诉,使其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此外,在有资金需求时,一定要选择手续完备、证照齐全的正规公司或者金融机构借贷,在签订合同前要注意多方核查对方公司的经营资质、经营状况及有没有涉诉情况等。 
      对借款合同的主要条款要明确约定,比如借款金额、还款时间、支付方式、利率等内容要明确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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