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离婚案件中,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相关法律规定:
《婚姻法》
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以一方或双方的名义为共同财产投保,无论是否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内取得该财产的保险金,都应认定为共同财产。
但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姻存续期间投保或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前投保而在婚后获得的保险金,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否则一方的婚前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二、关于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审理(二)关于夫妻共同财产认定问题。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投保,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同为夫妻一方,离婚时处于保险期内,投保人不愿意继续投保的,保险人退还的保险单现金价值部分应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处理;离婚时投保人选择继续投保的,投保人应当支付保险单现金价值的一半给另一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