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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证明借款用于被告夫妻共同房产,是共同债务?
发布日期:2020-09-09    作者:张静律师

律师解答:由原告初步举证,微信聊天记录,电话录音等证据来证明被告配偶知情并同意借款,原告初步举证后,被告配偶也需对购房及装修款项的来源举证证明,如被告配偶能合理说明并举证,则法院不会认定是夫妻共同债务。 
        判决书节选:
        关于争议焦点2,罗某应否对偿还案涉借款承担连带责任。原告主张罗某应对刘某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理由为刘某所借债务用于罗某名下某别墅的装修且罗某对借款知情。首先,原告未举证证明罗某对案涉借款存在共同举债的意思表示,罗某对此亦不予认可,本院不予采信。其次,关于借款用途,原告举证证明罗某购买一套未带装修的别墅,但罗某有固定工资收入,其购买某别墅的款项来源于出售韶关某房所得100万元及向某信用合作联社抵押贷款226万元,部分装修款来源于2018年6月22日至2018年8月30日办理的多项贷款所得51万元及2018年9月7日以该房办理抵押登记借得的70万元。在罗某已对购房款、装修款来源尽合理说明并举证情况下,考虑到借款时间与购房时间尤其是装修时间相差约一年,原告还应进一步举证证明刘某所举债务用于购房、装修或与罗某的夫妻共同生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之规定,原告未尽上述举证证明责任,本院对原告要求罗某就案涉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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