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潜股份(300526)被监管,投资者索赔征集中
北京市盈科(无锡)律师事务所齐程军律师团队目前正在推进中潜股份(300526)虚假陈述案投资者索赔代理工作。符合索赔条件的投资者请尽快与律师联系。
2020年4月7日,中潜股份(300526)发布公告,称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关于对中潜股份的监管函》(创业板监管函〔2020〕第46号)。
该监管函内容如下:2020年3月13日,你公司披露《关于签署股权收购意向书的提示性公告》,称公司与合肥高新大唐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肥亿超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合肥瑞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共青城海之芯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签署了股权收购意向书,拟通过现金购买乙方持有的合肥芯鹏技术有限公司100%股权以及共青城海之芯持有的合肥大唐存储科技有限公司9.05%股权。而《股权收购意向书》显示,截至2020年3月12日,公司未与共青城海之芯签署相关股权收购意向书。直至3月17日,公司才披露《关于签署股权收购意向书的补充更正公告》,对上述事项进行更正,将拟收购大唐存储股权比例由84.116%更正为75.065%。同时,你公司在《提示性公告》中未披露收购标的大唐存储的主要财务数据,在我部敦促下才于3月14日进行补充披露。
由于中潜股份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权益受损的投资者可以办理索赔预登记。
中潜股份(300526)投资者索赔条件:
律师认为,综合目前情况,初步判断,在2020年3月17日前买入中潜股份(300526)股票,并在2020年3月17日及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投资者,可发起索赔。(具体条件可能根据索赔进展有所调整,请密切关注齐程军律师团队发布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