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侣之间的转账是借款还是赠与需要有证据证明
当事人应当对自己的主张,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
在民间借贷纠纷的案件中,出借人应当对借款合意及借款交付承担举证责任。
恋人间互赠一定的金钱与礼物符合常理,情侣之间的微信转账及小额的汇款,可认定为双方恋爱期间的普通赠与或日常花销,无须返还。
原告诉称双方是借款行为,没有事实法律依据,双方不形成借贷关系。
原告对被告的赠与,是一种以结婚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与一般的无偿赠与不同,赠与是否有效,以所附条件是否成就为前提,当条件尚未成就时,赠与的权利义务虽已确定,但效力处于未定状态。
原、被告现已分手解除恋爱情侣关系,赠与所附条件没有成就,被告应将赠与的车辆退还原告。
鉴于所赠汽车登记于被告名下、车辆按揭贷款合同为被告签订,车款未缴清受按揭贷款合同羁束,所赠车辆仍应归被告所有为宜,被告酌情补偿已付车价款给原告,由被告酌情补偿43238元给原告为宜。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中,经审理如基础法律关系并非民间借贷引起的,应当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情侣之间并非民间借贷关系,在审理过程中予以释明并无不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