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日益严峻的市场竞争中,企业商业秘密作为一种无形财产,能够给企业企业带来巨大的竞争优势和充足的财富。然而商业秘密保护也离不开企业自身的努力,笔者试图通过对商业秘密的定义和国内外现状出发,了解对其进行保护的相关法律环境,找到目前我国在该项法律保护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从本国实际国情出发,提出完善我国商业秘密保护法律环境的具体对策和相关建议。
【关键词:】商业秘密;法律保护
商业秘密法律保护国内外的现状在外国,“商业秘密”被看做是一种非常重要的权利,其属于知识产权的范畴,因为其拥有庞大的商业和经济价值而得到有关企业的足够重视,但同时其也容易遭到他人的肆意侵占和使用。而为了维护商业秘密持有人的利益,其在很最早的时间里就被作为一种重要的财产性权利进行承认与保护。
在国际上最早对商业秘密进行保护性立法的是1883年《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有关规定。虽然在该公约当中并未单独提到商业秘密的概念,但《巴黎公约》在接下来的几个修改版本中关于商业秘密保护的规定成为其他国家审理案件和必须遵循的法案。
在其中将“商业秘密”保护纳入到知识产权保护的协议之中,确定了商业秘密具有知识产权的相关属性。同时伴随着《知识产权协定》的生效,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也逐步制定相应的规定,加强了对商业秘密的立法保护,从而构成了一套完整的商业秘密国际法律保护体系。
在美国和英国等英美法系国家里,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很早就受到了人们的关注,这些国家主要通过特有的判例法的形式对这一问题来加以保护,同时随着成文法的思想开始逐步影响这些国家的人,他们开始通过制定成文法典的形式,加强对“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出现了一系列的相关法案和相关的法条规定。
相比较与英美等国家,普通法系的国家对“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相对较晚,而且规定和制度相对滞后。逐步形成了一套以反不正当竞法为核心的法律制度体系。主要的代表国家有德国、日本等,他们通过断断续续的模仿其他地方的成功事例,不同部门法之间相互结合,以此来增强对本国商业秘密的法律维护。
而在我国,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主要是以《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内容为主,同时还包含了有关合同法、刑法、劳动法、行政法规、民法等一些列配套的法规相辅助,形成了一个相对完备的法律保护系统。
在保护“商业秘密”的过程中,《反不正当竞争法》在其中发挥者领导核心的作用,它对商业秘密的保护明确的做出了直接的规定,发挥着主导的意义。本法除了第十条对商业秘密进行了详细的厘定外,合同法中对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侵权种类以及相应的处罚方式等配套条款进行了具体规定,在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和仲裁法的相关法律条文也对其进行了补充性的规定。在我国的《合同法》第四十三条中规定了在订立、履行合同过程中当事人有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以及违反以后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在我国《刑法》的条文中第贰佰壹拾九条中规定了侵犯商业秘密罪分三个不同的层次和打击力度,对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进行不同层次的打击和治理。这些制度进一步扩大了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提高了商业秘密保护的适当性和可行性。
二、完善我国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的建议
通过对我国商业秘密保护方面的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的详细分析,我们可以了解到,商业秘密还未得到全面、合理、有效的保护。基于此,我国有关商业秘密保护的法律环境亟待加强和完善。
(一)加快制定和完善专门的商业秘密保护法律制度
目前我国商业秘密法律保护中立法分布不均、不协调、法条之间缺乏协调机制等问题突出,需要逐步收集信息,加快制定和完善特定的商业秘密保护法律制度,完善、科学、系统地搭建起我国商业秘密保护的法律体系和机制。
客观上,商业秘密成为一种日益重要的知识产权。在具体的生活中,经济科技的迅猛发展,关于商业秘密类的侵权行为在逐步增多,所提起的诉讼行为也变得越来越普遍和繁杂,如何制定一系列科学、高效的配套法律程序,通过程序的设计,能够使诉讼和相关行为得到更好的解决。然而,目前的现状十分令我们担忧,非常缺乏一个能够从正面来保护商业秘密的正当权利的制度。
另外,商业秘密的价值同知识产权中的著作权、专利权等具有同样的权重和作用,甚至比这几个更具有利用的价值。因此,对于商业秘密的保护也同样需要制定专门行的法律规定来加以保障。
(二) 逐步完善商业秘密的相关诉讼程序
在新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中应当更多地利用诉讼的方式来最大程度的保护权利人的利益。同时,考虑到商业秘密是一种非常特殊的知识产权,在诉讼中会体现出当事人举证的不对等性,应逐步实行倒置责任的责任原则,反推其有过错,进而使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民事诉讼法中对商业秘密保护的规定还仅仅只是一个方面的内容,还需要其他部门发的相互配合和相互协调,主要包括在刑诉法和行政法的具体条文和规定中,对于所发生的侵犯商业秘密的刑事案件与行政案件,使用不同的程序及相关的保全措施角度,通过制定和作出详细又明确的规定和体系,使商业秘密能够在各个诉讼过程中都能保证其完整性和保密性,使其能够不是秘密性的保存下来。
(三)加大对商业秘密侵权行为的惩处力度
目前我国的现行法律对商业秘密侵权行为的处罚力度较轻,很难产生震慑作用,因此需逐步扩大惩罚的范围和角度。首先,转变对侵权行为的赔偿的思维方式,通过对所受损失的实际衡量,来执行新的标准的赔偿和补偿制度,以此最大限度的弥补所受到的损失。逐步提高实施侵权行为的有关成本,从源头上预防和制止商业秘密侵权行为的持续发生。其次,要逐步建立惩罚性赔偿体制。逐渐提高的赔偿费用,使当事人更多地思考各方面的因素,成本的逐步提高,使其失去侵权的可能性。通过赔偿的加倍处罚或者增加额外的赔偿金制度,使侵权人向受害人支付超高的损失赔偿费,从而最大限度的弥补当事人所受损失,可以有效地降低和预防商业秘密侵权行为的发生。因此可以在制定完整的商业秘密保护法律规范的同时,对商业秘密的行政保护做出更加详尽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