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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离婚法院准予离婚的具体条件和规则案例分析
发布日期:2020-09-02    作者:庄荣华律师

南京离婚谈判律师案例一 诉讼离婚律师真实离婚案例
【江宁区离婚案】
双方无分居-律师利用代理技巧
法官利用酌定法定离婚条件
被告不同意离婚,法院强行判决离婚
2016年12月12日结案
南京离婚律师指导分析

案情介绍:
本案委托人为女方,存在长期家庭纠纷,男女双方因家庭矛盾无法共同生活起诉离婚,原告为女方,女方通过多方比较,结合律师对于本案的离婚程序、实体判定标准、婚姻法律规定、过错的认定标准、如何保护当事人财产性权益等实战代理经验,最终委托南京离婚房产律师此案,南京离婚律师仔细研究完当事人的诉讼证据材料后决定全程代理此案。
本案由于属于离婚纠纷案件,适用被告住所地法院,被告经常户籍地在鼓楼区,故本案在鼓楼法院开庭审理。

承办法官:张赜法官【少年庭】。

案件结果:
1、判决予以离婚。
2、各项财产予以处理完毕,男方再行给付我方84万元


律师点评:
本案系律师在对方不同意离婚的情况下,在第一次起诉能够灵活的运用律师代理技巧再一次争取到判决离婚的优秀案例!
本案是被告坚决不予离婚,律师代理女方,分次提供证据证明男方存在婚外情事实予以其他严重破坏夫妻感情的因素条件,一步步的让承办法官明白双方的矛盾已经达到何种程度,同时律师适时的发问,也让承办法官明白双方之间的矛盾不可调和,双方无和好可能,而且每个深刻的矛盾都几乎是由对方引起的,期间男方提供了详实的答辩状来抵抗不予离婚,但律师也精确得从对方的答辩意见中找到了夫妻感情破裂的陈述,以及男方对于女方的各种指责,侧面再次印证了夫妻感情完全破裂,被告不同意离婚仅仅是喊口号,最后律师再次利用一些间接证据来实现印证对方存在严重婚外情行为,持续时间长,涉及人数广,再婚家庭还存在其他的严重矛盾纠纷,后续律师出色的代理引发了法官详细启动财产调查程序,但是对方不予配合,希望给我方设置障碍,但最终律师还是出色的完成了本案的财产范围和核实和价格的核实,极大的保护了我方的财产性权益。
在庭审之中男方强调房屋内存在其婚前财产,但是却无法提供证据,律师引用精确得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予以抗击,最终法院没有采纳对方的意见,支持了我方的意见,并且判决离婚,同时全部财产予以分割完毕。
本案我方在诉中、质证、举证、辩论等各个环节,都竭尽所能的证明我方众多酌定和法定的理由,为当事人争取多分财产以及子女抚养权提供相应的法律意见,如何列举财产较多的证据顺序和清单也是本案的重点之一,本案当事人自己保存的证据也非常完整,为提供的法律意见也作出了重要的贡献,律师和当事人有效的配合是使得案件获取成功重要的方式。
大多数诉讼离婚案件都是因为无法协议离婚而引发的,而中国只有两种离婚方式,第一、协议离婚,第二、诉讼离婚,协议不成,只有诉讼一条路,很多当事人惧怕诉讼的方式,而久拖不决,最终即解决不了眼前的问题,更加容易形成新的问题,而且一味的增加短期的分居时间有时并不能有效明显的提高诉讼过程的效果,一名好的离婚律师在为当事人办理快速离婚,需要各种经验和技巧,这更多的来源于大量的离婚案件研究,以及全面代理男方、女方、原告、被告、过错方、无过错方,能够理解和分析各种人群的利益和利弊的权衡方式,才能更加容易有效的提供对方容易接受的调解方案或者庭审意见,当然诉讼调解离婚是一个重要的方式,而举证、质证,如果陈述优势的理由和证据也是律师必修课,善于借助承办法官的力量,协助法官快速高效地办理诉讼案件,也是律师的重要必备力量和手段,在漫长的代理生涯中,律师在诉讼过程中提供的方法都兼备了方方面面的因素,若您有离婚疑难复杂的问题可以咨询律师,他会给你解决方案、案例分析和诉讼全面分析模式,供您在解决协议离婚或诉讼离婚提供很多的思路和参考。
快速彻底办理离婚,需要律师的技巧,法官的耐心以及当事人的配合,很多离婚案件当事人私下无法协商,找到律师能够成功快速的办理,正是律师完备的案前准备和合理的调解建议和诉讼谈判,同时当事人也能够积极配合,适当取舍,一举成功。
离婚案件庭审次数越多,涉及的内容就越宽泛需要专职婚姻律师的细心代理才能全面的解决婚姻法律问题,并不是任何一类律师都能有效处理好离婚案件,因此律师在此建议离婚案件当事人必须寻求专业婚姻律师的帮助,才能真正在离婚诉讼庭审之中获取优势。律师提供了专业协议离婚法律文书,双方在夫妻共同财产、子女抚养等问题均达成一致,调解离婚,快速彻底离婚。
至此本案终结,当事人非常满意案件结果。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苏民初号
原告:A,女,汉族,住南京市江宁区。
委托代理人:庄XX。
被告:B。男,汉族,住南京市江宁区。
原告与被告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1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庄XX,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其与被告离婚;2、双方共同共有的房产两处、汽车一辆总价值2520000元,请求判令予以分割。事实和理由:其与被告于2013年10月30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因被告屡有言行不端,加之其与婆婆矛盾无法解决,致夫妻感情破裂,现已无和好可能。
被告辩称,其确与其他异性聊天,但聊天内容中提到的嫖娼,婚外情等行为并未实际实施;其与原告结婚并非自愿,是受原告威逼利诱所致,此外,原告还有骗婚、懒惰、酗酒等十六个问题。但即使原告存在以上问题,其仍愿意予以原谅,希望原告能够改过自新,与其重归于好,不同意离婚。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与被告于2013年10月30日自愿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双方婚后因生活琐事、婆媳关系、继子女关系及被告于前妻关系处理不当产生矛盾,并多次发生冲突。原告与被告在婚后于2014年10月30日购买了江宁区房产一处,于2015年6月购买了马鞍山房产一处,于2014年10月购买了轿车一辆。审理中,双方一致同意江宁房产价值按2100000元计算,马鞍山房产按170000元计算,车辆价值按250000元计算。被告主张前诉房产及车辆系其婚前个人财产800000元购买,但未提交证据证明该主张。
审理中,原告为证明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提交微信聊天记录一组,聊天记录系被告与多名相识异性或陌生异性聊天产生;聊天内容多涉及暧昧、嫖娼、婚外情及其他不雅话题,聊天过程中被告陈述其存在嫖娼、婚外情等行为,被告对聊天记录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认为其实际并无嫖娼、婚外情等行为,且认为聊天话题可以是任何内容。审理中,虽经本院多次劝解,希望被告能够正视自身问题,妥善处理其与家人及前妻的关系,并充分尊重其配偶A,但被告坚持认为其除与陌生异性聊天外并无其他缺点,反而是原告需要改正自身不足,其愿意原谅原告,与原告共同生活,本院亦对原告做和好工作,但原告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不同意和好。
以上事实,有结婚登记申请表,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件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1、夫妻感情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本案中,原告与被告虽系自愿登记结婚,但双方在发生矛盾后不能妥善处理,致夫妻感情破裂,审理中,被告虽陈述不同意离婚,但经本院劝解仍无法正确认识其自身不足,未能对婚姻既有问题充分重视,亦未对其配偶表现出应有的尊重;现原告坚持要求离婚,经调解不能和好,故应准予双方离婚。2、关于夫妻共同财产,江宁区房产、马鞍山房产及车辆一辆均系原告与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被告虽主张房产及车辆系其婚前个人财产购买,但未提交证据证明主张,故前述财产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本院综合考虑财产性质,所有权归属及现有使用情况等因素后认为,江宁区房产归被告所有为宜,并由被告支付原告房屋折价款1050000元;马鞍山房产及车辆归原告所有为宜,并由原告支付被告折价款210000元。
综上所述,本院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原告相关诉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相关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
二、位于江宁区房产归被告所有,被告支付原告房屋折价款1050000元;
三、位于马鞍山市房产归原告所有,原告支付房屋折价款85000元;车辆归原告所有,原告支付折价款125000元;
四、前述第二项、第三项折抵后,被告支付原告840000元,此款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5920元,由原告负担2960元,被告负担296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二0一六年十二月十二日

南京离婚谈判律师案例二 【鼓楼区起诉离婚案】
律师争取法院强行判决离婚
对方给付房改房折价款84万元
2017年5月22日结案
南京离婚律师拆迁裁判思路

案情介绍:
本案委托人为女方,短暂的分居及男女双方存在生活理念和孝敬父母等家庭矛盾,最终女方委托知名南京离婚房产律师此案,现本案已全部审理完毕实现离婚诉求。

承办法官:贾亚东副庭长【少年庭】。

本案2017年2月23日立案,离婚结案时间2017年5月22日,历时2个月左右。

案件结果:
1、双方离婚。
2、对方给付房改房一半的折价款84万元

拆解裁判思路【引用部分判决书重要裁判理由】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苏民初号
原告:A,女,汉族,住南京市栖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XX
被告:B,男,汉族,住南京市鼓楼区。
原告A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二、婚生女C由原告抚养,不要求对方抚养费;三、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原告A与被告B于2009年登记结婚,婚后2011年生育。双方因探视问题也多次发生矛盾,其后双一直处于分居状态,故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B答辩称,不同意离婚,双方感情并没有破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A和被告B登记结婚。双方恋爱时及婚后感情尚可,后因抚养子女及家庭琐事等原因,双方感情发生危机。
本院认为,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庭审中,双方并未就如何共同经营好家庭有一致的意见和具体的措施,故可认定原、被告感情确已破裂,本院依法准予离婚。
关于被告名下位于南京市栖霞区不动产。对于被告因该不动产系被告单位集资建房,原告未出资等原因要求多分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该不动产以双方平分为宜。综合双方均认可该不动产现价值190万元,尚有22万余元贷款本金尚未偿还,房屋登记在被告名下等因素,该不动产归被告所有为宜,剩余贷款由被告负责偿还。被告应补偿原告84万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A与B离婚;
三、登记在B名下的房屋归B所有,贷款由B偿还,B在本判决生效后两个月内补偿A84万元。
案件受理费8800无,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负担2200元,被告B负担2200元。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二0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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