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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与林政执法
发布日期:2020-08-24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法律规定及立案标准

  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是指林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森林法的规定,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发放采伐许可证或者违反规定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情节严重,致使森林遭受严重破坏的行为。
      根据最高检释字( 2006) 2 号《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案,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一) 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允许采伐数量累计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导致林木被超限额采伐 10 立方米以上的;( 二) 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导致林木被滥伐 20 立方米以上,或者导致幼树被滥伐 1000 株以上的;( 三) 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导致防护林、特种用途林被滥伐 5 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被滥伐 200 株以上的;( 四) 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导致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树木被滥伐的;( 五) 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导致国家禁止采伐的林木被采伐的;( 六) 其他情节严重,致使森林遭受严重破坏的情形。

  二、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如何认定

  《刑法》第 407 条规定: “林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森林法的规定,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违反规定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情节严重,致使森林遭受严重破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从我国刑法对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的规定来看,认定本罪要从犯罪构成的四个要件进行分析: 1、客体要件。本罪侵害的客体是我国对林业的管理制度,也就是说侵害许可证的正常管理秩序。2、客观方面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在违反法律规定,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违法规定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情节严重的行为。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林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其他国家部门的人员不构成本罪。4、主观方面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这里指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三、当前林政执法存在的问题

  ( 一) 权力比较集中,缺乏相应监督机制林政执法人员既是管理者又是执法者,内部各部门互相配合的多,互相制约的少。从笔者研究的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案例,笔者注意到一个问题,在林政执法权力比较集中。在整个办证过程中其他相应部门和其他涉及到的林业部门工作人员都形同虚设,没有进行有效的权力制约,让犯罪嫌疑人在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过程“一路绿灯”.

  ( 二) 业务素质不高,专业知识匮乏林业部门涉及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很多,但有些林政执法人员平时不认真学习林业管理法律法规、工作制度、业务流程。有些林政执法人员不能准确掌握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的发放的权限、办理和审批的程序,不认真核实申请的材料及内容,到现场勘查也不能认真进行核实,分不清正确履职的是非界限,结果在工作中错误执行工作制度、履行工作职责,导致渎职犯罪。

  ( 三) 权责不明确,内部管理混乱林业部门主管辖区范围内林业工作,责任重大。在办案过程中笔者发现,林业部门通常都有非常明确的内部分工文件,从表明看职责明确,细看后发现一项职责多人负责或者一人负责多项职责,工作人员相互交叉,导致内部管理混乱,难以确立清晰、明确的工作流程。

  四、改善林业执法环境探索方向

  ( 一) 加强林政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林政执法人员素质林政执法工作人员是林政执法的具体实施者,执法队伍的素质决定了执法的水平。1、加强对林政执法工作人员教育。通过在单位内部开展相关执法业务学习,加强职业道德和作风建设教育,扎实做好勤政廉政建设,切实提高执法人员整体素质。2、增强法制观念。要求林政执法人员学会、学懂林业相关法律法规,提高业务水平,定期开展林业部门学习交流活动查漏补缺。

  ( 二) 完善职务犯罪预防体系,做好自查自纠工作职务犯罪预防非常重要,要做到防患于未然。通过张某某案的深刻教训,今后一定要做好职务犯罪的预防工作。1、通过开展警示教育等多种形式的教育活动,让林政执法人员切身体会到国家对职务犯罪的惩处力度。2、本单位内部严格自查自纠工作,对查出的问题及时解决,防止问题危害扩大。

  ( 三) 增强林政执法人员法律意识,提高从业人员法制观念作为一名执法人员必须具备较强的法律意识,因此,增强林政执法人员法律意识,提高从业人员法制观念就显得非常重要。首先,加强对林政执法人员法制教育。定期不定期对林政执法人员开展法律讲座,让每位林政执法人员知法、学法、懂法。其次,着重学习森林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掌握森林法相关法律法规是做好本职工作的基本要求,也是今后工作要遵循的法律依据。

  [ 参 考 文 献 ]

  [1]缪树权,上官春光。 反渎职侵权办案实务一本通[M]. 北京: 中国检察出版社,2014,04:156 -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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