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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乙等医疗事故
发布日期:2020-08-20    作者:方乐律师

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中度功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1.轻度智能减退;2.中度癫痫;3.不完全性失语,伴有神经系统客观检查阳性所见;4.头皮、眉毛完全缺损;5.一侧完全性面瘫,对侧不完全性面瘫;6.面部重度异常色素沉着或全身瘢痕面积达60%—69%;7.面部软组织缺损大于20cm2;8.双眼球结构损伤,较好眼闪光视觉诱发电位(VEP)>150ms(毫秒),矫正视力0.05—0.1,视野半径<15o;9.双耳经客观检查证实听力损失大于71dbHL(分贝);10.双侧前庭功能丧失,睁眼行走困难,不能并足站立;11.甲状腺功能严重损害,依赖药物治疗;12.不能控制的严重器质性心律失常;13.胃缺损2/3伴轻度功能障碍;14.肝缺损1/3伴轻度功能障碍;15.胆道损伤伴轻度肝功能障碍;16.胰缺损1/2;17.小肠缺损1/2(包括回盲部);18.腹壁缺损大于腹壁1/4;19.肾上腺皮质功能轻度减退;20. 双侧睾丸萎缩,血清睾丸酮水平低于正常范围;21.非利手全肌瘫,肌力Ⅳ级(四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不能手术重建功能;22.一拇指完全缺失;23.双下肢肌力IV级(四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大、小便失禁;24.一髋或一膝关节功能不全;25.一侧踝以下缺失或一侧踝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不能手术重建功能;26.双足部分肌瘫,肌力Ⅳ级(四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不能手术重建功能;27.单足全肌瘫,肌力Ⅳ级(四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不能手术重建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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