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买卖中,如果买方毁约一般按多少赔偿违约金?
一、原告诉称
原告钟某一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解除2013年1月17日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将房屋归还给原告;2、要求被告赔偿因其一方违约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367000元;3、要求被告支付2016年9月23日起至被告将房屋退还给原告之日止的经济损失;4、请求法院依法撤销原被告签订的分家协议第三条中约定。
事实和理由:1、被告原住的房屋是由原告1994年出资建成的,建成后由被告入住,被告强行要走了房产证,还签订了土地证、房产证及房屋所有权归他所有的协议。2007年原告又将该房建起了二层及三层楼梯小房,对一楼进行了装修。2013年元月,被告又骗了我一套楼房,至今未予退还。2、2012年被告以其原住房(由原告出资建成的四间两层楼房)面临拆迁为由,多次请求原告将位于房屋(面积151.33平方米),以231080元转让给被告,并向原告保证,三年内将房款付清,2013年元月17日原被告签订了协议。可被告入住后,至今未付清房款
二、被告辩称
被告钟某二辩称:原告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我与原告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花了近20万元进行了装修,经济困难,原告也明知我经济困难,没有向我要房款,后原告有病需要钱,给我要房款,我就借了2万元付给他,之后原告一直没有给我要过房款,因为是父子关系,我就没有给他房款,原告也理解。在原告没有通知我付款或解除合同情况下,直接通过起诉要求与我解除合同,我就借了20多万元钱直接或间接通过亲朋好友给他钱,然而原告拒不接受房款,不是我不履行合同,因此,我认为根据合同法规定,只有我迟延履行合同,原告催要支付期间超过后,我仍不履行合同,原告方才取得解除合同的资格,因此应驳回原告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
三、本院查明
本院组织当事人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进行质证,本院依据原、被告的质证意见和有关法律规定,对原告证据认证意见为:原、被告分家析产的事实和购买东户房以及与被告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事实具有证明力,能够反映案件真实情况、与待证事实相关联、来源和形式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但原告的证据不符合合同解除和撤销合同的证明标准,故对原告该项证明事实主张,本院不予采纳。原告提供的第4份证据不能达到其证明目的,故对该份证据的证明力,本院不予确认。
。根据原、被告诉辩意见和上述有效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原、被告系父子关系。2003年原、被告通过协议约定,原告将东、西两座房屋(各四间)进行分割,东边一座分给被告所有,西边一座分给被告之弟所有,土地证、房产证及房屋所有权归各自所有,兄弟之间不得干涉。2013年1月17日,原、被告又签订了一份协议,。房产归属,被告未付清房款前,房产证由原告保管,产权归原告,直到房款付清之日,原告将房产证交付被告保管,房产证归被告所有。协议没有约定解除合同的事项。协议签订后原告即将房屋钥匙交给被告,由被告装修并居住至今。协议签订后,被告支付了原告房款2万元,剩余房款被告没有按照约定的期限履行完毕,致原告诉讼在案。审理中,被告同意给付原告剩余房款,但原告拒绝接受。
四、裁判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钟某一的诉讼请求。
五、律师点评
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法定解除合同的理由,应具备以下条件。第一,必须是债务人在履行期限到来后未履行主要债务。第二,必须经过债权人的催告履行,如未催告则不能随意解除。第三,经催告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在催告后,债权人实际上要给予债务人一段合理的宽展期,使债务人继续准备履行。在合理的宽展期到来后,如果债务人仍不履行,则债权人有权解除合同。
本案中,被告虽没有完全履行房屋买卖协议的款项,但原告没有通知被告在合理的期限内履行付款义务,原告起诉后,被告通过应诉知道原告要求解除合同,被告表示同意履行付款义务,如果原告接受,完全实现了合同目的,而原告拒绝接受,有悖迟延履行解除合同的法律规定,故对原告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协议,将小区的房屋归还给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关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因其一方违约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367000元及要求被告支付自2016年9月23日起至被告将房屋退还给原告之日止的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也不予支持。关于原告要求撤销东新庄房屋分家协议的问题,因原告没有提供撤销分家协议的证据,且东新庄房屋的建筑许可证、土地证、房产证均由被告持有,故对原告该项诉讼请求,也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