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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双方应各付子女抚养费多少钱一个月(抚养费标准)
发布日期:2020-08-14    作者:庄荣华律师

抚养费离婚案例一
【南京浦口区永宁镇离婚案】
成功快速离婚
南京离婚律师律师指导

案情介绍:
本案系一起长期家庭纠纷引起的感情破裂离婚案件,双方共同生活诉于法院,女方通过咨询和I比较,最终委托南京知名离婚专家律师全程代理此案。

案件结果:
历时约2个月时间,成功调解离婚。2014年3月21日立案,2014年5月31日结案。
1、双方离婚。
2、孩子归男方抚养,女方不支付抚养费。
3、男方自愿放弃夫妻共同财产。
4、双方无其他纠葛。
诉讼费我方主动要求承担。

律师点评:
快速彻底办理离婚,需要律师的技巧,法官的耐心以及当事人的配合,很多离婚案件当事人私下无法协商,找到律师能够成功快速的办理,正式律师完备的案前准备和合理的调解建议和诉讼谈判,同事当事人也能够积极配合,适当取舍,一举成功。

至此本案终结,当事人非常满意案件结果。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4)浦永民初字第号
原告A,女,1988年生,汉族,无业,住南京市浦口区。
委托代理人庄XX。
被告B,男,1983年生,汉族,住南京市浦口区。
本院于2014年3月2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A与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经查,上列原、被告于2011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C。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离婚。被告同意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A与被告B自愿离婚。
二、双方婚生女C由被告B自行抚养。
三、被告B自愿放弃夫妻共同财产。
四、双方再无其他纠葛。
本案诉讼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14年5月31日

抚养费离婚案例二
诉讼离婚律师成功调解离婚
【秦淮区第一次起诉离婚案】
2016年7月6日结案
开庭调解一次,当庭制作离婚调解书
南京离婚律师指导分析

案情介绍:
本案委托人为女方,存在长期分居及多次家庭纠纷,男女双方因家庭矛盾无法共同生活起诉离婚,原告为女方,通过多方比较,结合律师对于本案的离婚程序、实体判定标准、婚姻法律规定、如何保护当事人财产性权益等实战代理经验,最终委托南京离婚房产律师此案,南京离婚律师仔细研究完当事人的诉讼证据材料后决定全程代理此案。
本案由于属于离婚纠纷案件,适用被告住所地法院,被告经常户籍地在秦淮区,故本案在秦淮法院开庭审理。

承办法官:顾荣荣【少年庭】。

立案时间2016年5月17日,结案时间2016年7月6日,历时一个月左右快速离婚。

案件结果:
1、双方离婚。
2、子女抚养权归我方,对方每月支付6000元生活费,另外教育费、医疗费双方再各承担一半。
3、双方各人名下财产归个人,另对方当庭又支付我方5万元美金、1万元人民币。
4、诉讼费由对方承担。

律师点评:
本案此次起诉只历尽一次开庭即成功调解离婚。
大多数诉讼离婚案件都是因为无法协议离婚而引发的,而中国只有两种离婚方式,第一、协议离婚,第二、诉讼离婚,协议不成,只有诉讼一条路,很多当事人惧怕诉讼的方式,而久拖不决,最终即解决不了眼前的问题,更加容易形成新的问题,而且一味的增加短期的分居时间有时并不能有效明显的提高诉讼过程的效果,一名好的离婚律师在为当事人办理快速离婚,需要各种经验和技巧,这更多的来源于大量的离婚案件研究,以及全面代理男方、女方、原告、被告、过错方、无过错方,能够理解和分析各种人群的利益和利弊的权衡方式,才能更加容易有效的提供对方容易接受的调解方案或者庭审意见,当然诉讼调解离婚是一个重要的方式,而举证、质证,如果陈述优势的理由和证据也是律师必修课,善于借助承办法官的力量,协助法官快速高效地办理诉讼案件,也是律师的重要必备力量和手段,在漫长的代理生涯中,律师在诉讼过程中提供的方法都兼备了方方面面的因素,而且很多情况下被告不同意离婚,仅仅是口号性的答辩,在谈到最终实际的处理方式以及可能出现的判决结果,同时配合拖延诉讼能够获取的利益差别与此次调解方案到底有何不同等新颖便捷高效地方式,多次为当事人实现了一别两宽的离婚终极目标,若您有离婚疑难复杂的问题可以咨询律师,他会给你解决方案、案例分析和诉讼全面分析模式,供您在解决协议离婚或诉讼离婚提供很多的思路和参考。
本案第一次起诉离婚,虽然我方的工作周期时间以及工资收入、住房情况低于对方一些,但是律师结合现行的法律规定以及司法政策,最终就双方的离婚、子女抚养权、抚养费、诉讼费、探视权等一次性全部快速解决完毕,庭审历时约1小时,为当事人争取到5岁男孩的抚养权。
本案另外一个亮点即我方获取的抚养费极高,每月6000元人民币,另外还可以获取一半的教育费和医疗费,这样的抚养费方案已经在南京地区的普通离婚诉讼案件极为罕见,争取子女抚养费一方面应当结合双方的收入、孩子的实际需要、当地的生活水平,在法庭之上,更加应当触动对方理解,离婚后对孩子的抚养和教育水平只高不低的基本原则,遇到素养较高的当事人一般律师都能够有效的进行沟通和调解。
除了调解书中载明的内容,对方还当庭给付我方5万美金与一万元人民币。
快速彻底办理离婚,需要律师的技巧,法官的耐心以及当事人的配合,很多离婚案件当事人私下无法协商,找到律师能够成功快速的办理,正式律师完备的案前准备和合理的调解建议和诉讼谈判,同事当事人也能够积极配合,适当取舍,一举成功。
本案在诉讼过程中,期间历尽了面对面调解、背靠背的调解,多次反复协商终于仅开庭一次即处理完双方之间的复杂离婚纠纷【离婚、财产分割、孩子问题】。最终在律师和法官的继续做工作下,调解协议的签字终于完成,故庭审节奏律师一直把握的较好。
女方经过慎重考虑,觉得律师对于夫妻感情破裂有特殊的经验和技巧,委托律师代理本案,也正是因为看到律师争取离婚以及子女、财产方面优异的表现和出色的庭审发挥,最终本案不辱使命,为当事人成功办理了离婚诉讼,通过律师分析全面的有效信息,为尽快调解离婚当事人接受律师调解意见。
离婚案件庭审次数越多,涉及的内容就越宽泛需要专职婚姻律师的细心代理才能全面的解决婚姻法律问题,并不是任何一类律师都能有效处理好离婚案件,因此律师在此建议离婚案件当事人必须寻求专业婚姻律师的帮助,才能真正在离婚诉讼庭审之中获取优势。律师提供了专业协议离婚法律文书,双方在夫妻共同财产、子女抚养等问题均达成一致,调解离婚,快速彻底离婚。
至此本案终结,当事人非常满意案件结果。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6)苏0104民初号
原告A,女,1981年汉族,公司员工,住本市秦淮区。
委托代理人庄XX。
被告B,男,1967年汉族,住本市秦淮区。
案 由:离婚纠纷
原告A与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原告A于2016年5月17日诉至本院,要求判令双方离婚,婚生子由原告抚养。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A与被告B自愿离婚。
二、双方婚生子C由原告A抚养,被告B自2016年7月起每月支付6000元抚养费(每半年一付,具体支付时间为:每年7月1 5日之前支付下半年抚养费,每年的1月15日之前支付上半年抚养费),直至C年满18周岁时止。
三、C的教育费和医疗费由原、被告各负担一半。
四、双方对C的探视无争议,具体的探视时间双方自行协商。
五、各人名下财产归各自所有,各人名下债务归各自承担。
六、双方就本案纠纷一次性了结,再无其他纠葛。
七、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被告B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当事人拒绝签收本调解书的,不影响上述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上述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2016年7月6日

律师分享快速离婚-夫妻离婚子女抚养费标准是多少
在离婚案件中,人民法院在确定子女抚养费的数额时,一般是根据以下三大标准来确定:
1、子女的实际需要。
2、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
3、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
子女的抚养费标准具体数额如何确定?
根据司法解释,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孩子的抚养费可按以下标准支付:
1、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2、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3、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延伸补充:
抚养费的支付方式
在抚养费的数目确定后,涉及到一个如何履行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往往采用以下两种方式:
一、一次性给付
对于这种给付的方式,虽然有人认为应谨慎使用,但目前因人们经济收入有显著的增加,工作调动甚为频繁,也考虑到法院的执行效率;在法院判决离婚涉及子女抚养费的,往往大多都采用这种方式。而且这种方式被大部份当事人所接受。
二、定期给付和以物折抵
定期给付一般以月或季或年给付,以物折抵往往适用于下落不明的一方。
一次性给付或以物折抵一般是以十八周岁为底线,即具体数目是按月或年的抚养费的数额乘以将子女抚养至十八周岁为止,计算总数一次性给付完毕。子女抚养费发生法律效力之后,由于生活具有变动性,在父母的经济状况抚养能力及社会实际生活水平发生变化时,可以提起要求增加、减少或免除抚养费;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的事由包括:
1、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维持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
2、因子女患病、上学等,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
如果上述理由发生以后,不抚养孩子一方,如果不增加费用,由抚养一方承担,显然不太公平。当然,无论生活费、教育费都应从实际出发,对于涉及数目较大的,必须由双方协商确定,否则将由决定的一方个人承担。现在较为突出的是择校费。如农村孩子送到贵族学校学习。一次性要交五万、十万元,都应由双方协商费用如何承担。
至于减少与免除子女抚育费,主要是针对供养人的给付能力降低和经济收入减少;或子女虽未满18周岁但已有劳动收入,能以自己的劳动收入维持自己的生活所需这些情形。由于目前在实践中,按月支付较多,所以抚养费的变更一般都以增加的占绝大多数。从上面内容可知,未实际抚养子女一方是否具有固定收入,会直接影响到子女抚养费的计算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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