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建设工程亏本之后一走了之,拖欠60多名工人工资共计54万余元,工人无奈之下报警求助。近日,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依法对这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进行宣判,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7月始,被告人阿号(化名)雇请刘某辉等60余名工人,在横栏镇新茂工业区工地承建区某强、欧某波的厂房及宿舍楼工程。2012年11月该工程完工,被告人阿号因工程亏本,拖欠刘某辉等60余名工人工资共计人民币(略).92元后逃匿。
2012年11月16日,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横栏分局接工人举报后,通过电话通知、送达劳动保障监察指令书等方式责令被告人阿号支付拖欠的上述工资,但被告人阿号仍拒不支付。2013年1月1日,公安人员在中山市X镇X村委会旁边的一建筑工地上将被告人阿号抓获归案。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阿号无视国家法律,有能力支付而以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应依法惩处。鉴于被告人阿号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判决如下:被告人阿号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