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主旨】
患方主张医疗费用,应当有相应的诊疗证据支持其实际发生,且该费用必要合理,否则大额明显不合理的医疗费很难获得赔偿。
【案情简介】
杨某脑血管造影发现左侧大脑中动脉巨大动脉瘤,经其父亲签字同意,在全麻下行左侧大脑中动脉瘤夹闭术。术后杨某出现右侧面瘫,运动、认知功能障碍,日常生活活动能力受损。该院病历简介记载:予以患侧肢体偏瘫综合训练、认知训练、言语训练、作业训练等康复治疗。患者近2个月住院治疗费用约8万元,下一步需要继续康复治疗,预计每月仍需4万元,后续治疗费用根据下一步治疗情况决定。
此后杨某多次在某医院处继续住院康复治疗,实际住院151天,共花费53377.6元。
鉴定意见为:杨某右侧肢体偏瘫为四级伤残,精神伤残为六级;后期无继续治疗指征;某医院存在过错,共同因素。
杨某向法院起诉请求某医院承担医疗费损失等村卫生室开具的28张发票计1101357.6元)及其他损失。
【法院裁判】
一审法院认为村卫生室系杨某父亲所开办,该票据也由杨某父亲自己开具并盖章,无相应的诊疗明细,不足以证明该较大数额的中药费是否真实发生。虽然病历简介记载“患者近2个月住院治疗费用约8万元,下一步需要继续康复治疗,预计每月仍需4万元”,但该预计是根据某医院处康复科接受康复治疗的标准进行估计的,杨某没有提供其后期接受某医院或与某医院康复科同等级别的康复治疗的相关证据,故一审法院对杨某提交的28张村卫生室的发票,计1101357.6元不予认定。但依法认定了其他损失。
二审维持原判。
【律师说法】
本案未被支持的医疗费具有如下特点:数额达110万之巨,受害人近亲属卫生室开具发票,无病历或其他诊疗证据支持。因此法官根据常识就前述特点就足以怀疑该巨额医疗费用的真实性。如果受害人想要获得法院对后续诊疗费用的支持,应当提交正规医疗机构病历、医疗票据(或实际支付凭证),才能达到民事诉讼的高度盖然性标准。
随着法院对诚信诉讼的强调,如本案般诉讼主张将非常危险。
(所有案例均来源于法院公开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