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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明确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依法分流时可以适用矫治教育措施、专门教育
发布日期:2020-08-12    作者:杜红涛律师

应当明确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依法分流时可以适用矫治教育措施、专门教育措施

        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或者可以免予刑事处罚的,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作出免予刑事处罚的判决。对于这些依法分流的案件,虽然不适用刑事处罚,但对于未成年人可能存在后续教育、矫治的问题,以更好地预防他们再次犯罪。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二条规定,可以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同样存在后续教育、矫治的问题。因此,建议第五章中增加一条,条文如下:“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未成年人,以及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人,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况决定适用本法规定的矫治教育措施、专门教育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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