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石油企业作为我国经济社会的重要支柱,具有技术密集、劳动密集、资金密集、风险防控难度大等显著特征,依法保护商业秘密,有效遏制和打击侵犯商业秘密的不法行为,对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保障和促进石油企业又好又快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石油企业;商业秘密;知识产权;法律保护
一、商业秘密的特征
一是不为公众所知悉。就是通常所说的秘密性,这是商业秘密的本质特征。“不为公众所知悉”意味着有关技术或经营信息未进入“公有领域”,非“公知信息”或“公知技术”,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得且不为其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其中,“公众”是指同行或内行中的一般人或多数人。
二是必须具有商业价值的实用信息。商业秘密的价值和实用性是商业秘密的生命。商业秘密必须是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的信息。在判断商业秘密是否具有商业价值时,不仅应当分析商业秘密能够为权利人带来多少经济利益或谋取多少竞争优势,而且还应当分析商业秘密能够使权利人避免多少损失或支出,甚至还要分析竞争对手如果掌握该商业秘密可以节省多少成本或支出等。
三是必须采取保密措施的信息。权利人是否具有保密意图,是否采取了保密措施,是构成商业秘密的必要条件。法律并不对采取什么样的保密措施规定具体要求,只要权利人采取了特定条件下合理的保密措施,法律就能据此认定权利人具有了保密意图。否则,不能称其为商业秘密,泄露或公开了这类信息也不构成对商业秘密的侵犯。
二、石油企业商业秘密法律保护工作面临的现实困难
一是保密措施要求严、实施难。司法判定上,商业秘密往往要求权利人主观上必须具有保密意图,客观上要有保密措施,如限制接触范围,明确接触准许条件,采取限制接触的技术手段,对接触人员明确保密义务等。但是,由于电脑的使用、网络的便捷、存储介质的隐蔽,一旦出现管理真空、措施不到位、制度执行不严,商业秘密极易被窃取或疏忽泄露,使保密制度、措施成为摆设,失去效用。特别是在对外开展技术合作、实施许可等经营活动中,技术秘密在交付设计单位和业主后往往难以受控,即使签订保密协议,或设定保密条款,也难以完全防范技术秘密泄露。
二是泄密途径多样化、防控难。从石油企业以往发生的纠纷案件看,造成商业秘密泄露的原因,主要有离职或在职员工泄密、合作单位泄密、商业间谍的恶意窃密等。如恶意侵权人以秘密盗窃、利益引诱、威胁逼迫等手段或通过商业洽谈、合作开发研究、参观学习等机会套取、刺探石油企业的商业秘密;掌握企业核心技术或重要经营信息的员工,跳槽到社会企业后,违反原单位的保密管理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违法使用原单位的商业秘密;个别科技人员在离职后,将原单位的知识产权以个人名义申请专利;部分交易对象利用合作机会掌握石油企业的商业秘密后,未经许可擅自公开,或自己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等等;更有甚者,将专属于石油企业的技术秘密申请专利,反而限制了权利人对技术的进一步开发和应用,造成严重后果。
三是证据要求高、举证难。商业秘密侵权判定的要求非常高,司法实践中常有因证据不全或证据瑕疵而使侵权人逍遥法外的情形。由于侵犯商业秘密行为都是在较为隐秘的情形下进行的,从而增大了商业秘密权利人的举证难度。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商业秘密权利人如果不能提供有力证据证明存在商业秘密且不为公众所知悉、为保护商业秘密采取了相关的保护措施、被侵犯的商业秘密具有商业价值、行为人获取该商业秘密的手段不正当并已使用了非法获取的商业秘密等客观事实的存在,不管是要求行政保护,还是提起民事诉讼或刑事诉讼,都可能因举证不能而承担不利法律后果。相比较而言,民事诉讼最大的难题是取证手段极为有限,经过长时间调查取证仍无法获得侵权技术信息或载体的现象非常普遍,致使权利人因证据不足而无法进入司法程序,使泄密风险进一步加大。刑事诉讼的优势是可以借用公权力获取权利人自身很难取得的证据,但司法实践中启动刑事立案的门槛较高,公安机关通常会要求权利人到其指定的鉴定中心对商业秘密进行专门鉴定。此外,还会对保密措施、经济价值等进行严格审查,并且要求提供侵权人的相关信息,否则不予立案。
四是确定损失标准复杂、计算难。商业秘密被侵权给企业带来的损失和影响往往需要依法进行认定,主要体现在直接损失认定难和间接损失量化难。以技术秘密侵权为例,研发成本是最主要的直接损失,考虑研发成本时应将技术秘密的利用周期、成熟程度、市场前景和供求关系等要素予以量化,但司法实践中在对技术秘密价值进行鉴定时,因这些要素主观性太强而不予采用,目前也无相应的司法解释来解决这一争议。间接损失主要指权利人因产品销售量减少和价格下跌而造成的利润减少,主要考量侵权人的行为在其中所占比重。但事实上存在不少变量,很难明确到底是其中的什么因素导致权利人利润的下降。损失计算方法的复杂,给审查和举证带来诸多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