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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涵义?
发布日期:2020-08-06    作者:杜红涛律师

如何理解“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涵义?
        答:企业停工停产的起止日期计算,从停工停产当日起至复工复产前一日止连续计算。其中,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不超过30天(不剔除休息日、法定节假日等各类假)。企业发薪日期在此期间的,不影响按停工停产相关支付标准分段计算工资。例如,某企业实行月薪制,从2月3日起停工停产一直延续到3月30日,其中,2月3日至3月3日为第一个工资支付周期(30天),3月4日至3月30日为第二个工资支付周期。
        企业停工停产后复工,复工后再次停工停产的,每中断一次需重新计算,不得将两次停工停产的时间累计计算。例如,某企业从2月3日起停工停产一直延续到2月20日,则此期间一个工资支付周期;之后该企业复工复产,但3月1日起又再次停工停产,第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则要从3月1日重新计算,不得将2月3日至2月20日累计计算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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