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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现代经济法在德国产生的背景及相关情况
发布日期:2020-08-04    文章来源:互联网
摘要:现代经济法最早产生于德国,有其历史、政治和经济等多方面原因,也有其战时背景的特殊因素,更与德国发达的法学发展史密切相关。作为现代法的经济法,其产生对现代法学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它突破了公法、私法划分的传统理论,极大丰富和完善了现代法体系,更为中国当代经济法学的发展带来有益启示。

  关键词:经济法; 德国; 产生;

  现代经济法首先在德国提出,德国也因此被称为经济法的"母国".经济法一经产生,就作为新兴法律部门走上历史舞台,对社会经济生活产生了深远影响。深入分析现代经济法在德国产生的背景及相关情况,有助于我们加深对经济法的理解,也有助于当代中国经济法学的创新发展。

经济

  一、现代经济法在德国产生的背景

  (一)历史背景

  1870-1871年普法战争的一个结果就是德国实现了统一。德国统一之后,迅速走上快速发展轨道。内政上,镇压社会主义工人运动,建立较为完备的社会政策;外交上,纵横捭阖,"两手玩五球",迅速走向欧洲中心,成为世界强国。为巩固统一,德国于1871年4月制定了宪法,在诸如军事、外交等重大事务上,实现了整个民族的政治统一。德国的统一通过普法战争实现,通过容克贵族控制政权和资产阶级分享政权得以巩固和发展。为扫除阻碍资本主义发展的中世纪残余,德国政府在经济方面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如:统一币制,规定"马克"为全国统一货币单位;统一度量衡;统一经济法规使统一经济发展有了法律保证,1900年1月1日生效的《德国民法典》,更是促进了经济交流发展;统一铁路管理,建立统一的邮政系统,等等。这些都为德国资本主义飞速发展和国家实力快速增强提供了强有力保障。

  (二)经济背景

  从德国统一到走向世界强国,正是第二次工业革命时期,也是世界范围内自由资本主义阶段向垄断资本主义阶段过渡时期,德国充分抓住这个机遇,仅用了30年时间就完成了英国用100多年才完成的工业革命,德国制造也从此成为了"制作精良"的标志。由于德国各邦均有国家干预传统,根据经济发展需要,政府经常性地出台经济政策,频频干预调整经济,如:19世纪末20世纪初,德国粮食出现短缺,政府就实施了灵活的外贸政策,迅速实现供求平衡。到第一次世界大战前,德国的电力、化工、交通运输业和农业等都有了长足发展,垄断资本主义此时已经走到了与美国并驾齐驱的世界双强地位,大型企业在德国已较为普遍,企业联盟"卡特尔"也不鲜见,部分行业甚至被几个企业集团垄断。由于德国银行业主要采取综合性经营形式,兼营贴现、贷款和投资业务,金融资本和工业资本结合十分突出。这些都为经济法的产生奠定了经济基础。

  (三)战时背景

  第一次世界大战对德国经济法的产生起到了直接的推动作用。第一次世界大战的爆发,给了德国议会和政府强大的几乎不受限制的权力,政府通过1914-1918年几年间的对经济社会生活的计划性管制措施,在德国的各个方面都打下了国家干预的深刻烙印,如1916年颁布了《确保战时国民粮食措施令》,国家干预已经成为德国人经济生活的一部分。战争结束后,战时虽然过去了,但国家管制经济的惯性、甚至是民众认为的"政府保障经济生活供给的经济责任"似乎一点都没有减轻。到1919年德国《魏玛宪法》颁布,引入经济社会化原则,其被称为"经济宪法";此后,德国出台了一系列经济法规,如《卡特尔规章法》《煤炭经济法》等等---《煤炭经济法》还是世界上第一部以经济法命名的法规。

  二、现代经济法产生的法学影响

  (一)对公法和私法概念框架的突破

  在大陆法系国家,对法律分类,一直有公法、私法划分传统。古罗马的乌尔比安首先提出这个划分理论。随着17-18世纪资本主义发展,对以民商法为主要内容的私法保护需求日益强烈,对公法与私法的划分也成为法学公认理论。随着垄断资本主义的发展和国家干预经济生活的频繁,出现了公法私法化、私法公法化趋势,经济法"应运而生",实现对公法、私法划分理论的突破。实际上,经济法就是要解决市场失灵、从而解决竞争失效、市场失序等问题,主要任务就是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这是适应现代经济生活的社会性和复杂性而产生的,只不过由于战时经济、国家干预经济传统和重概念、重逻辑与逻辑缜密的法学传统优势等而首先在德国产生。笔者深以为,公法、私法划分之说应该是对法学研究和法学发展的规范和促进,而绝不是对法学发展的限制和约束。倘若如此,只会被实践和真理所淘汰。

  (二)对现代法学体系的丰富和完善

  站在整个法学发展史角度看,法学体系丰富和完善的标准是什么?笔者认为,是实践的需要。也就是说,评价法学体系完善与否要历史地看。

  从人类发展史看,在某种意义上说,人类经济生活和生产方式经历了集体取向、个体取向和社会取向的价值及方式演进。在原始社会、在人类文明早期,由于生产力十分低下,为了维持族群生存和发展,人们不得不集体生产、集体分配,从个体到群体,经济生活都是集体价值取向。到了资本主义产生阶段,个体自由生产成了"经济人"的集体追求,完全自由地不受限制地竞争成为最高价值。随着生产力进一步发展,经济生产成为社会化大生产,就像马克思恩格斯所说,由于生产资料私人所有和生产社会化的矛盾,产生了一次次周期性经济危机,甚至导致了两次世界大战的爆发,不仅在经济上、而且在政治上直接威胁到人类生存和发展。

  纵观经济法发展史可以看出,经济法就是为了解决资本主义经济危机、就是为了使"国家"充分调制市场经济有法律上的依据而不是任意而为而产生的,这是法律发展的规律和必然,也是现代法兴盛发展的体现。但无论如何,经济法的产生都是对现代法学体系的丰富和完善,都是适应人类社会发展、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法律"作为",为法学部门体系的"四梁八柱"增添了"一柱".

  三、对于中国经济法学创新发展的启示

  (一)打破研究定式和学术权威

  对于那些已经存在的定型的理论,我们需要用批判的眼光看待,因为在不断发展的社会实践面前,没有任何理论是永远的真理。当然,这并不是要求我们去否定一切,而恰恰是要求在以历史的眼光肯定已有理论基础上,以发展的眼光去创新去肯定新的理论,即"肯定之肯定".法学研究更是如此。法学本就为解决问题而生,经济法更是应用性、实践性极强的法律部门。中国经济法学目前的发展远没有跟上中国市场经济和改革开放大潮,现有的几大经济法学"流派",也实为几大"学院派",远没有达到百家争鸣的地步,但却还存在着"门派之争",存在着后来者"亦步亦趋".中国经济法学要兴盛要发展,学人必须敢于打破研究定式和学术权威,真真正正、大大方方、坦坦荡荡做学问。

  (二)研究当代中国的真问题

  中国改革开放已经40年,经济发展已经进入新时代,国家调制经济的水平已经进入新阶段。中国丰富的调制市场经济的实践经验为中国经济法学的繁荣奠定了坚实基础。中国经济实力已经处于追赶世界首位的突进阶段,按平价购买力计算中国经济早已独占鳌头。虽然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还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但中国经济法学发展的优势得天独厚,"这样那样"的问题恰恰是经济法学的增长点。2018年1月6日,"被遗忘与被忽略:经济法的中国问题"暨中国经济法学研究会"经济法30人论坛"在长沙举行,恰恰反映了中国经济法学者对中国经济法学真问题的关注和正确方向。

  (三)借鉴各国最新研究成果

  文明互鉴是人类发展进步的捷径,文明需要交流,互鉴是创新发展的不二之途。现代经济法最早产生于德国、美国等当时最发达的垄断资本主义国家,后来世界各国都陆续引入了经济法的理论和实践,在世界范围内形成了几大富有特色的经济法繁荣区域。经济有其发展规律,法律有其发展规律,经济法学也有其发展规律,而且这个规律是客观存在的。经济法学者研究出来的、发现的这个规律,是人类共同的财富。我们应该充分吸收借鉴全球反映客观规律的经济法学的最新研究成果,这需要中国经济法学人的共同努力。

  参考文献
  [1]郑祝君。外国法制史[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 8.
  [2] 漆多俊。经济法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4. 8.
  [3]王云霞。外国法制史[M].北京:商务印书馆,2014. 12.
  [4][德]弗里茨·里特纳,迈因哈德·德雷埃尔,著,张学哲,译。欧洲与德国经济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6. 12.
  [5][德]维尔纳·阿贝尔斯豪塞,著,史世伟,译。德国战后经济史[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8.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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