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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知情权与公司利益冲突时实质性竞争关系的判定方法
发布日期:2020-08-03    作者:杜红涛律师

【股东知情权与公司利益冲突时实质性竞争关系的判定方法】
        股东向公司主张知情权,而公司认为股东行使该权利会损害公司利益的,人民法院应当注意在双方之间分配举证责任。首先,股东应举证证明自己的股东身份及有权行使知情权。其次,公司一方在拒绝股东行使知情权时应就公司合法利益是否受损进行举证,其中一种受损情形是股东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主营业务有实质性竞争关系,公司一方应当就此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再次,当公司一方已初步证明双方经营业务存在实质性竞争关系且公司利益可能受损时,应转由主张知情权的股东承担反证义务,就其不具有不正当目的以及行使查阅权不会损害公司利益进一步举证,以自证清白。文章源自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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