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登录        电话咨询
注意行政诉讼中应以谁为被告
发布日期:2020-08-01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对行政诉讼中的被告问题详细规定,确认原则是哪个行政机关侵犯了您的权利,就以哪个行政机关为被告。这里需注意几点:

  1、行政争议经过行政复议的,如果复议机关复议后将原具体行政行为予以改变的,就不能以原行政机关为被告,而应以复议机关为被告。

  2、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应以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3、侵权的行政机关被依法撤销的,应以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被告。没有继续行使职权的行政机关的,应以作出撤销决定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4、行政机关的派出机构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则上应以设立该派出机构的行政机关为被告;但法律、法规对派出机构有授权的除外,因为派出机构对授权范围内的行为应自负其责。

  5、行政机关与非行政机关共同署名作出的处理决定,应以行政机关为被告,非行政机关不能作被告;须非行政机关承担赔偿责任的,可将其列为第三人。

相关法律知识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