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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财产分割分布揭秘操作-财产多分技巧
发布日期:2020-07-30    作者:庄荣华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指导
房屋多分、转移财产认定(标准案例示范   
律师讲解步骤与技巧
2019-4-28结案)
 江宁法院离婚案件  

遭遇:
     因感情忠诚问题、家庭矛盾、财产经济问题
     感情破裂,协议离婚无法达成一致。     


诉讼决心:
    无路可退!!!
    
目标:
    孩子、财产、房屋、隐匿财产

诉讼简要经过:
    法院通知---多次开庭---2019428日强行判决离婚

    南京江宁区法院-少年家事庭-张赜法官      

案件结果:

    1、双方离婚
    2、孩子归我方抚养,对方每月支付2100
    3、房屋归我方,给付对方折价款(经过测算我方多分30万)
    4、认定对方转移隐匿(17万元人民币)
      

重点支招:
孩子长期由我方抚养,虽然孩子较小,但与我方和我方家人有深厚感情
房屋系婚前购买,双方出资不同,我方出资巨大
房屋虽登记在两人名下,但不应当平均分割
应当照顾到房屋出资来源贡献大的一方

本案几个重点问题:
房屋涉及婚前支付、婚后支付
婚后装修,婚后还贷
这几个部分如何采取最有利的计算方式
是最关键的问题

   1、律师提供法庭发问策略顺序
   2、律师将有力证据分布的提交
   3、在诉讼中的抚养证据继续提交

二、财产查明问题
    1、我方提供了基础财产线索
    2、我方提供了其他证明财产来源
    3、我方提供了申请法院调查的申请
    4、我方提供了财产转化的法律意见

三、孩子抚养费
    1、我方提供了其基础工作的收入来源
    2、我方提供了对方其他的收入来源
    3、我方提供了对方转移财产的规模
    4、我方提供了需要特殊照顾孩子的法定理由

最终在法律以及律师的促进下,很快进入离婚实质分配审判过程中
而这个过程的设计也是常期司法实践和协议离婚总结的经验
离婚中每一个法律问题都覆盖离婚后很漫长的时间
因此一定要精准无误,防范风险。

律师总结:
    本案确实属于疑难复杂的离婚案件,涉及房屋出资的内容和层级比较多
    法院最终能够支持我方的意见,也是综合全案离婚的成因和过程、律师的意见
    以及双方婚姻案件过程中的付出和贡献

附裁判文书: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苏民初号
    原告:A,女,住南京市江宁区。
    被告:B,男,汉族,住南京市江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XX律师。
    原告A诉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6月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8月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后因案情复杂,裁定转为普通程序,于20181228日再次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A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B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A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判令其与被告B离婚;2.判令婚生子由其抚养,被告B每月支付抚养费3000元;3.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4.被告B支个人账户内的约174000元的资金及对应收支情况作出说明,且对部分款项存在前后陈述不一致的情况。
    以上事实,有庭审笔录、结婚证、出生证、银行交易明细、支付宝交易明细、余额宝交易明细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1.关于双方婚姻关系。根据法律规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本案中,原告A与被告B虽系自愿登记结婚,但双方不能妥善处理婚姻中产生的矛盾致夫妻感情破裂,现双方分居多年,原告A亦多次起诉要求离婚,经调解,夫妻关系仍无改善,应准予双方离婚。2.关于子女抚养。对子女抚养问题,应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本案中,本院综合分析原告A与被告B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后认为,婚生子C由被告B抚养为宜。对于C抚养费的数额,本院根据其实际需要,以及原告A与被告B的负担能力和其居住地实际生活水平,酌定以原告A每月支付被告B抚养C的抚养费2100元为宜。原告A的探视权酌情予以处理。3.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及债务。原、被告就房产的价值及车辆价值问题达成一致,本院予以确认。原告A主张被告B支付的368000元首付款中有90000元系借款,但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主张;但根据被告B陈述,首付款中有80000元系其借款,故根据被告B自认,首付款中80000元系其借款并由原、被告双方于婚后共同还款60000元。xxx房产系原告A与被告B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不动产权登记为双方共同共有,故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被告B以其婚前个人财产支付了部分购房款(368000-60000元),其出资在室房产分割时均应予以考虑。本院结合购房出资情况、房产贷款清偿情况、房产价值、车辆价值、车辆使用情况及子女抚养等因素后认为,以室房产以归被告B所有,由被告B向原告A支付房产折价款700000元为宜;以牌号为苏A大众牌汽车归被告B所有,由被告B向原告A支付车辆折价款40000元为宜。4.关于存于原告A处的夫妻共同存款174000元的处理。因原告A不能对该笔款项作出合理解释,且对部分款项存在前后陈述不一致的情况,故本院综合案件审理情况,就该笔款项酌定由原告A返还被告B100000元为宜。
    综上所述,本院准予原告A与被吉B离婚;婚生子C由被告B负责抚养教育;夫妻共同财产依法予以分割。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A与被告B离婚;
    二、婚生子C由被告B负责抚养教育;自20195月起至C年满十八岁止,原告A于每月25日前支付抚养费2100元;
    三、自20195月起,原告A有权每月探视C两次;
    四、位于南京市江宁区室的房产归被告B所有;因购买该房产产生的借款及贷款由被告B继续负责清偿;被告B支付原告A房产折价款700000元;
    五、牌号为苏A的汽车归被告B所有,被告B支付原告A车辆折价款40000元;
    六、原告A返还被告B夫妻共同存款100000元;
    以上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折抵后,被告B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A640000元。
    七、驳回原告A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290元,由原告A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0一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转为南京专业一线家事律师,很多第一次起诉离婚的案件
都非常容易转化为调解离婚或者协议离婚
因此双方之间的分歧,一旦走进法庭就会有专业法官和书记员
对于法律进行释明和解读,非常容易让一方放弃错误的坚持
最终使得双方在法律框架之内找到相互的平衡

由此找到最恰当的方式方法促进双方快速离婚、和平离婚、合理离婚
是婚姻家事律师的基本功和必修课
这是一个长期积累的过程。
 

律师点评:
每一个离婚案件几乎都涉及到孩子抚养、财产分割,分割的范围通常都非常巨大。
离婚决定的事项远远比结婚要多,好的离婚结果能够影响自己的一生和家人孩子的一生。 

南京婚姻诉讼安全指导平台-律师提示:
无路可退时,果断出击才可重回巅峰。
世界如此精彩,我们当然不能置身局外。
愿你向律师交付的重托,都得到获得回报。 
婚姻自由,离婚自由。
你若想自由飞翔,找到强手给你赋能,就可以自己长出翅膀。
案后思考:
   仔细聆听律师的分析,抓住律师分析的要点,整合自己能够掌握有限的资源,把自己的价值信息打包交付给律师,并依此获取回报!【戒除诚惶诚恐的不良心态】 
   在混乱中应当先建立信息的秩序,再建立自己内心的秩序。
   冲突较多的时候,自己一定要明白哪些点自己该放弃,哪些点一定要抓住,自信和掌握就会慢慢建立。
 【聪明人都知道什么都想要,却容易出现力量的分散,全力以赴对付一两点反而有奇效,收获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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