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介绍
2012年7月21日北京全市普降特大暴雨,据统计,北京市电网累计发生220kV故障1起;110kV故障3起;35kV发生瞬时故障7起,永久性故障1起;10kV配网、农网故障227起,其中永久性故障92起,瞬时故障135起;市区4座开闭站、小区配电室因进水导致停电。
此次特大暴雨、山洪灾害来势凶猛,受灾面积大,造成的损失巨大。对电力系统而言,此次罕见的灾害造成全市的输配电线路和设备、设施、建筑物等均受损严重。X电力公司报损1.4亿元。
二、案情分析
对物质损失、人工费用、青苗补偿费、清理残骸等费用保险公司没有异议,保险双方具体的争议是房屋防水层漏水和临时措施费是否属于保险责任。
保险公司认为:
(一)保险公司认定防水层漏水不属于保险责任,原因有以下两点:一是设计存在错误,不足以抵抗暴雨袭击;二是大部分房屋防水层已到更新阶段,属于正常维修范围。
(二)临时措施费方面,保险公司强调部分措施(如为用户临时供电)属于电力公司社会责任,因此临时供电等所耗费用应自行承担。
英大长安北京分公司认为:
(一)防水层属于投保资产范围,暴雨属于保险合同中约定的自然灾害保险责任事故,且经核实保险公司在承保时未进行风险查勘。因此,英大长安北京分公司认为防水层修复费用应得到全部赔偿。
(二)临时措施费方面,电力公司主张供电企业的经营性质决定了需要及时供电,因而势必会产生一些费用。英大长安北京分公司对电力公司上报的临时措施费内容进行了分析,提出以下建议:
本案中的临时措施费用是指出险后需对受损电杆临时加装地锚、拉线及使用发电车等费用。本案报损中临时措施费用可分两部分,线路及变电站等的临时防护措施费和发电车费用。其中发生的发电车费用是用发电车临时供电产生的,其作用主要是为修复电力设施或为用户临时供电,根据保单约定为修复电力设施产生的费用属于保险赔偿范围,为用户临时供电产生的费用不属于保险赔偿范围。
经三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为抢修电力设施临时供电费用与为用户临时供电费用各占50%。
三、赔付结果
保险公司最终赔偿防水层维修费和临时措施费202.81万元。
四、经验与启示
(一)保险公司对财产一切险项下防水层维修费用,往往凭主观经验不予赔偿。此案由于保险公司承保前未进行风险查勘,且又不属于除外责任,故保险公司最终接受保险经纪人的意见进行赔偿。
(二)对于临时措施费用的构成应逐一明确,尤其是本案中对线路及变电站等临时防护措施费与发电车费用,不能笼统归结在一项费用里面,避免保险公司在核损时难以区分,而导致得不到合理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