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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为精神病人如何离婚
发布日期:2020-07-28    作者:杜红涛律师

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到民政部门要求离婚的不予受理。
        民政部门工作人员在审查协议离婚时,通常会观察双方的精神状态,如果发现明显异常,民政部门可以拒绝办理协议离婚。因此为了防止精神病人在协议中处于不利地位,精神病人不能协议离婚,只能诉讼离婚。 
        1、若离婚诉讼的原告为精神病人的,从程序上讲,应当先经过特别程序确认其民事行为能力并变更监护人。因为我国相关法律规定,配偶是第一顺位监护人,如不变更则会出现原告席和被告席为同一人的情形。从实质上讲,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八条的规定,一般只有在精神病人的配偶有遗弃、虐待等严重损害精神病人人身权利或财产权利的行为时,法院才会支持精神病人一方的离婚请求。 
        精神病人不能直接作为原告起诉离婚,因为没有民事行为能力,只能由其监护人代其提起诉讼。但是,离婚案件的特殊性在于,第一位的监护人是配偶,配偶不能同时成为离婚案件的原告和被告,存在明显的利益冲突。因此,应当经过法院的特别程序,先变更精神病人的监护人为其父母或者成年子女,然后才能由其监护人(即法定代理人)代其提起离婚诉讼。 
        2、若离婚诉讼的被告为精神病人的,一般由其近亲属作为代理人,或由人民法院在其近亲属中指定代理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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