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为《职业放贷人,法院通知你去撤案,全国严查职业放贷人了》的文章,内容大致是说某法院的一份《立案通知》在网上热传,通知提醒非法放贷的刑事风险,“更有浙江一职业放贷人主动撤销了18个案件,放弃了60万元的债权”。有这回事吗?对于这种道听途说的东西我是向来持怀疑态度的,更何况《立案通知》既不是案件受理通知书,也不是裁定书之类,是个什么玩意儿?!当事人“主动撤销了18个案件”,你当事人能“撤销”吗?应该是“撤回”吧?但是也没有这个权利啊!前面应该加两个字“申请”才对啊!而法院批准撤回了吗?《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规定,经查明属于虚假民间借贷诉讼,原告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并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其请求。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二条和第一百一十三条之规定,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民间借贷案件审理的通知》第九条规定,严格审查民间借贷是否涉嫌“套路贷”“虚假诉讼”“非法经营”“非法集资”“涉黑涉恶”等刑事犯罪,存在犯罪嫌疑的,应依法裁定驳回起诉,并及时将涉嫌犯罪的线索、材料移交公安机关。因此,职业放贷人是没有权利“撤销”起诉的,法院也不会也不能准许其撤回起诉。
“放弃了60万元的债权”,既然是职业放贷人,“债权”前面是不是少了“非法”两字?“放弃”?你在哪里亲眼看到亲耳所闻的“放弃”?!那要是职业放贷人唯恐被人民法院列入职业放贷人名录甚至移交公安机关处理,而在法院受理案件之前主动的“放弃”起诉,转而寻求通过“软暴力”等手段对借款人继续进行恶意催收以达到其非法占有钱财的目的呢?本来,很多非法放贷的证据都在职业放贷人那里,职业放贷人到法院诉讼了,这些证据才会比较清晰完整的展现出来,以便法院、公安机关认定、查处非法放贷违法犯罪行为,也有利于借款人通过委托专业负责任的律师积极应诉的方式揭露职业放贷人的违反犯罪行为。但是,现在你职业放贷人主动放弃起诉,甚至干脆不起诉了,并且现在我发现很多出借人、网贷平台在与借款人订立合同的过程中将争议解决条款由到法院诉讼转变为到仲裁机构解决。这岂不是增加了发现、揭露、确认、查处非法放贷违法犯罪行为的难度,帮助这些职业放贷人逍遥法外?!
目前,法院在审理包括P2P网贷在内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过程中,遵循一套严密的审查体系,通过对出借资金来源、出借人身份、本息计算方式等的全面审查,以排除、发现、披露、惩戒职业放贷人、套路贷违法犯罪分子。于是,这些非法放贷、套路贷团伙为了规避被列入职业放贷人名单、逃避被追究套路贷违法犯罪行为的法律责任,纷纷将合同中的争议解决条款由诉讼改为仲裁,相应的这些仲裁机构也许是因为学艺不精或者出于自身经济利益的考虑,出现送达过程简单、随意,仲裁过程中怠于对借资金来源、出借人身份、本息计算方式等的审查,不考虑非法放贷、套路贷等因素,完全按照仲裁申请人一方的说辞作出裁决等现象,成为非法放贷、套路贷违法犯罪团伙的帮凶。对此,借款人要提高警觉,注意对合同中争议解决条款的审阅,在发现适用仲裁时可及时主张改为诉讼,在对方不同意更改时考虑放弃签订合同,另寻其他合法依归的借款渠道,遭遇仲裁程序的应当积极参与仲裁,被枉法仲裁的应当勇于揭露,依法、及时控告;仲裁机构人员也应提升自身业务技能,恪守职业道德,在仲裁过程中做到尽职、尽责,避免枉法仲裁,注意对非法放贷、套路贷违法犯罪行为风险的识别与防范;同时,监管机构应对仲裁机构及其人员严格管理,做到早警示、早发现、早惩治,依法应当移交给公安司法机关处理的,不姑息,不袒护,早移交。
因此,我认为《职业放贷人,法院通知你去撤案,全国严查职业放贷人了》这篇文章的出发点可能是好的,但实际上却隐含了一种错误的导向,希望读者能够有所甄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