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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罪具有的特点
发布日期:2020-07-24    作者:许仙凤律师

所谓非法集资,是指公司、企业、个人或其他组织未经批准。违反法律法规,通过不正当的渠道,向社会公众或者集体募集资金的行为,是构成本罪的行为实质所在。
        非法集资罪具有以下特点: 
        1.非法集资行为扰乱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非法集资活动以高回报为诱饵,以骗取资金为目的,破坏了金融秩序,影响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 
        2.非法集资行为严重损害群众利益,影响社会稳定 
        非法集资罪有很强的欺骗性,容易蔓延,犯罪分子骗取群众资金后,往往大肆挥霍或迅速转移、隐匿,使受害者(多数是下岗工人、离退休人员)损失惨重,极易引发群体事件,甚至危害社会稳定。 
        3.非法集资行为损害了政府的声誉和形象 
        非法集资活动往往以“响应国家林业政策”、“支持生态环境保护”等为名,行违法犯罪之实,既影响了国家政策的贯彻执行,又严重损害了政府的声誉和形象。个人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 
        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 
        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 
        单位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 
        数额在1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 
        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 
        集资诈骗的数额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计算,案发前已归还的数额应予扣除。行为人为实施集资诈骗活动而支付的广告费、中介费、手续费、回扣,或者用于行贿、赠与等费用,不予扣除。行为人为实施集资诈骗活动而支付的利息,除本金未归还可予折抵本金以外,应当计入诈骗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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