猥亵行为会加重刑罚处罚情形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4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要加重处罚。由于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以及未成年人缺乏辨别事物、表达意志和进行反抗的能力相对比较差,因此,对这三种人进行猥亵,其危害性和隐蔽性都更大。因此,不论是使用暴力、胁迫等强制手段,或采用欺骗、利诱的手段都不影响对行为加重处罚。认定此类行为时要注意区分和猥亵儿童罪的界限。猥亵儿童情节是否严重是罪与非罪的区别,情节严重,一般是指多次猥亵儿童或者手段恶劣、卑鄙等。
猥亵儿童罪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儿童的身心健康和人格尊严。本罪侵犯的对象是儿童,即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包括男孩和女孩。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方法对儿童实施的淫秽行为。猥亵的手段如抠摸、舌舔、吸吮、亲吻、搂抱、手淫、鸡奸等行为。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间接故意和过失不构成本罪。